柯文哲接押庭交保遭檢抗告 前高檢主任:極特殊且罕見

臺北地檢署

臺北地檢署起訴京華城等案,不服法院接押庭裁定柯文哲交保,提起抗告成功,法院改裁定柯羈押,引發法界討論。曾任法務部政風司司長、臺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律師管高嶽,在臉書發文認爲,檢察官依法對京華城案提起公訴,代表「偵查已臻完備」,檢察官在移審後不服法院交保裁定,罕見提抗告,似乎凸顯檢察官偵查似「未臻完備」即行起訴,而法院決定續押,似乎考慮日後審判過程中檢察官攻擊的便利性,似有變相承認「偵查中羈押得逾4個月」。

管高嶽日前在臉書以「從柯文哲案談移審接押與否裁定法院應考慮之因素─純理論上之探討」爲題發文。

管高嶽寫道:「柯文哲因京華城等案件於12月26日,被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求刑28年6個月。移審後由臺北地方法院裁定,以新臺幣30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同時嚴禁接觸、干擾證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迅即提起抗告,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移審後法院裁定交保,檢察官提起抗告之案件,相信這是司法史上極爲特殊且罕見之案例。」

「就理論而言,在訴訟上檢察官與被告系屬「攻擊與防衛」即相對立之角色,法院則爲公正客觀的公平審判者(公平法院)。而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當然表示「偵查已臻完備」,故而提起公訴。」

「所以移審後,法院決定續押與否所應考慮之因素,是否應包含日後在審判過程中檢察官攻擊的便利性,即值得吾人深思?」

「如果,法院決定續押與否,應考慮日後在審判過程中檢察官攻擊的便利性,則是否會與「公平法院」之理念有違?耐人尋味!且似乎突顯檢察官的偵查似「未臻完備」即行起訴。」

「再就本案而言,柯文哲已被羈押將近4個月,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規定,偵查中羈押不得逾4個月,如果法院決定續押與否仍應考慮日後在審判過程中檢察官攻擊的便利性,則似乎「實質上」承認「偵查中羈押得逾4個月」,不知識者以爲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