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今晚是否續押? 法界認爲「柯押滿了,也審不完」

臺北地院

臺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起訴民衆黨主席柯文哲11人,臺北地院兩度裁定柯文哲4名被告交保,但檢方也兩度抗告成功,高院發回北院更裁,北院將於2日晚間再開庭。法界認爲,依照法律規定,一審羈押被告時間最長爲15個月,但複雜的京華城案,一審根本不可能在15個月審結,至於檢方歷經4個月羈押「上窮碧落下黃泉」都查不到柯收賄1500萬元的「一刀斃命」證據,也只能一再提抗告「逼」法院繼續「押人取供」了。

人犯羈押,法律有限制羈押期間的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若所犯最重本刑爲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法院羈押以3個月爲限,延長羈押爲2個月爲限,延長羈押的次數,第一、二審各三次,第三審以一次爲限。也就是一、二審羈押期限各爲9個月、三審羈押5個月。

在重罪羈押部分,「《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若所犯最重本刑爲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二審延長羈押次數都以六次爲限,第三審以一次爲限,第一、二審羈押均不得逾15個月,第三審不得逾5個月,合計不能超過2年11個月。若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纏訟經年,審判中全部羈押期間不得超過8年。

而柯文哲涉京華城案遭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起訴,最重本刑爲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之罪,因此北院的羈押羈押最多隻有15個月,也就是1年3月,若柯被羈押,最長只能押1年2月,以京華城案的複雜程度根本難以審結,這也就是北院合議庭不願輕易裁定羈押柯文哲等人理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