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又被羈押 小草下次再見阿北可能時間曝光

臺北地方法院2日晚間6點開羈押庭,經訊問3小時15分鐘,於9點15分結束。合議庭於10點40分諭知裁定結果,柯文哲等4人全部羈押禁見。(杜宜諳攝)

北檢偵辦京華城相關弊案,不服柯文哲4人再獲臺北地院裁定交保,再次提出抗告,臺灣高等法院1日晚間8時15分作出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院於2日裁定柯文哲等4名被告羈押禁見。由於北檢已經起訴,而審判中最長可以羈押35個月,發回更審重新計算,但最長不能超過5年。

●北院第一次裁定柯文哲3000萬元交保

民衆黨主席柯文哲遭北檢羈押百日後,檢方26日依涉及貪污收賄、圖利、公益侵佔及背信四罪,求刑28年6月徒刑。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27日凌晨裁定柯文哲以30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

●北檢抗告,高院撤銷北院交保裁定,發回更裁

北檢27日對柯文哲、應曉薇、沈慶京、李文宗4人交保裁定提出第一次抗告,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北院更裁。

●北院第二次接押庭,仍爲交保裁定,但保釋金提高到7000萬元

臺北地院二度召開接押庭,29日深夜裁定4名被告均保釋金加倍,柯文哲交保金提高到7000萬元,並施以電子腳鐐監控,柯等4人30日分別辦妥交保手續。

●北檢第二次提起抗告,高院再度撤銷北院所爲柯文哲7000萬交保裁定

北檢再度提出抗告後,臺灣高等法院1月1日晚間作出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院2日裁定柯文哲等4名被告羈押禁見。

●一二審各可 羈押最長15個月,第三審5個月

羈押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08條以及刑事妥速審判法,區分爲偵查中和審判中。

在審判中,羈押被告不得逾3月,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2月。果最重本刑爲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延長羈押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爲限,第三審以1次爲限。如果經上級法院撤銷發回,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之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

●因此,柯文哲原則上加起來可羈押35個月,撤銷發回更審,延長次數重新計算。但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之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故柯文哲在審判中,最長的羈押期間就是5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