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怡如/告訴權有半年期限 錯過就告不成

▲要告人也有期間限制,從告訴權人取得告訴權後,「知道犯人是誰」開始起算6個月期限。(圖/pixabay)

事件發生後,緊接着面對一連串複雜的司法程序,究竟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應該是很多民衆困擾的問題。通常第一件影響未來司法程序權益的是:要不要提告?

一般民衆常會將「告訴」誤認爲「自訴」,誤以爲提告就是要自己直接提起訴訟。但其實「告訴」指的是,被害人表示要對犯罪行爲人訴追的意思,並非要求被害人獨立進行訴訟。但爲什麼被害人已經被害了,國家不主動調查,還要特別增設一個「告訴」制度呢?

所有犯罪事件國家都會主動介入調查,並對犯罪人處以刑責,但部分犯罪可能牽涉到親屬間的情誼,或侵害的法益比較輕微,以立法者觀點,認爲這樣的案件要尊重被害人,由被害人決定要不要請求國家對犯罪人加以刑罰權,所以用「告訴制度」賦予被害人一個程序開啓的選擇權,這就是「告訴乃論」的案件。

只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判決,如果告訴權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例如:通姦,相姦、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以及親屬間竊盜、侵佔、背信等罪,都是常見的告訴乃論案件。

因此,對於告訴乃論案件之偵辦,被害人有無合法行使告訴權,就是首先必須審覈的程序事項。到底哪些人有告訴權?除了被害人之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得獨立告訴權;如果被害人已死亡,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告訴。那如果沒有告訴權人或得爲告訴之人的告訴乃論案件呢?這時候就由檢察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實務上有車禍案件,但被害人喪失意識未能提出告訴,被害人成年(無法代理人)、沒有配偶時,多是由檢察官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另外,告訴權行使,期間的遵守也是重點,從告訴權人取得告訴權後,「知道犯人是誰」開始起算6個月(一般是以第6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爲期間之末日。例如在2月7日知道誰是犯罪人,則期間從翌(8)日起算,期間末日就會是往後推6個月的8月,相當日8日的前一日是7日,以8月7日爲告訴期間的末日)在6個月內要向司法警察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一旦超過6個月,就是逾期告訴。

實務上,偶有被害人表示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但要提醒大家,告訴權期間的起算是不能被保留的,尤其在告訴乃論的案件中,告訴權行使超過法定期間就等同於告訴權行使不合法,在沒有訴追條件前提下,案件就無法進行偵查、審判,更遑論在後的司法程序保障。

誠如前述,告訴乃論的案件是立法者顧及犯罪者與被害人間的親誼,或是法益侵害較輕微者而有的特別規定,也因此,告訴人可以改變心意撤回告訴,讓整個案件終結,但法律規定只有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通常是在地方法院最後一次證人調查)可以撤回。

但「撤回告訴」要注意的是,一旦撤回告訴,就不能再提出告訴。另外,如果犯罪人有數人的情形下,對於共犯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就是常聽到的「告訴不可分」)。實務上會見到,告訴權人因爲與犯罪人達成和解,在和解條件未履行前就先行撤回告訴,但犯罪人卻遲未履行和解條件,告訴人反悔想提告,卻已經喪失主張訴訟上權益的機會;又或者,只跟共犯中的一人和解,沒想到也莫名的喪失了對其他人追訴的權利!在此提醒大家,告訴權的行使與撤回,一定要謹慎行之,千萬不要讓一時的疏忽,影響了訴訟上最基本的權益!(本文轉載自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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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怡如,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秘書長。以上言論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