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玩「甜甜圈」遭甩飛!正妹護理師左臂斷3月 怒求償87萬

李女最後可拿16萬2131元的賠償。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翻攝PEXELS)

突發中心臺北報導

新北一名李姓護理師到墾丁玩「甜甜圈」水上游樂設施結果因前方尤姓水上摩托車駕駛急速轉彎,造成她重心不穩落海,導致左肱骨骨折、三個月無法上班,因此憤而提告。臺北地院審理後,一審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尤男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民事部分則判尤男、童姓業者連帶賠償16萬2131元。

判決書指出,李女與2名友人南灣遊憩區遊玩時,參加了「甜甜圈」的水上活動,乘坐氣墊艇到外海遊憩。她指控,童姓業者、尤姓駕駛僅催促衆人上船,未做安全宣導及告知注意事項,且過程中尤男應隨時注意遊客安全、避免瞬間加速或急速轉彎,使遊客避免重心不穩落海,但尤男卻沒有,導致自己跌入海中、左肱骨骨折。

李女因此向2人提出醫療費用6萬5千元、就醫交通費用5千元、手術除疤費用15萬元、因事故而無法上班106天的工作損失12萬9500元、看護費用23萬元及精神慰撫金30萬元,共計87萬9500元的賠償金額;同時也對內政部營建署連帶提出賠償損害。

尤姓駕駛則主張店家合法營業並有水上摩托車及救生員執照,且到外海進行水上活動時有提供救生衣並講解安全事項;當日靠近岸邊沙灘時候因爲浪較大,必須要加快速度,導致對方可能加速時沒坐穩或被浪打到纔會掉下去受傷。

法官審理後認爲,尤姓男子本應避免瞬間加速而使遊客因重心不穩發生落海致受傷害的危險,並得預見駕駛水上摩托車搭載乘客,如高速行駛極易摔落乘客,卻沒有注意到,明顯有過失,因此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他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

至於民事部分,尤男、童姓業者須連帶賠償16萬2131元;針對內政部營建署的部分,法官認爲按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適用《國家賠償法》,但李女卻用《民法》請求賠償,於法不合,因此判營建署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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