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鄰居裝監視器涉窺探 法官判免拆:拍攝公共空間未侵隱私
▲住戶在自家門口裝監視器自保被鄰居指控涉嫌窺探,法官查明拍攝公共區域未侵犯隱私,判決免拆。(示意圖/取自Unsplash)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北市1名楊姓女子指控住處同層對門鄰居王姓女子,擅自在2家之間的公共走道牆面安裝監視器鏡頭,監看她的家人與訪客進出必經空間、嚴重侵犯隱私,提告要求王女拆除監視器並賠償精神慰撫10萬元,臺北地院審理認爲王女裝監視器對準自己家門前公共區域,用意是維護居家安寧、避免私人物品遭破壞,沒有監控楊家作息之虞,判王女免拆免賠,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雙方爲北市中山區1棟住宅大樓的4樓住戶。楊女提告主張,2家門外專有部分的出入口僅間隔約1公尺,王女去年(2024年)2月間,沒徵詢她的同意,也沒取得管委會或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擅自在2家之間的走道牆面上,安裝監視器鏡頭。
楊女指稱,鏡頭拍攝範圍涵蓋她與家人、訪客進出必經空間,只要偵測到有人經過,監視器就自動錄影並傳送訊息給王女,錄影檔案由王女保存,等於掌握她和家人、訪客作息與對話,嚴重侵害隱私,她請管委會勸說王女拆除監視器,被王女拒絕,因此訴請法院命王女拆除監視器,並應賠償精神慰撫10萬元。
▲法官認爲王姓女子在自家門口裝設監視器,拍攝範圍以公共空間爲主,不構成侵害鄰居隱私。(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王女抗辯指出,2家共用走廊通道,但住家大門並沒相對,她因自家門前擺放物品遭人用利刃破壞,已到派出所報案但還沒抓到人,很焦慮人身與財產安全受威脅,爲此失眠,所以裝設監視器自保,雖可能短暫錄到鄰居進出走廊,但目的不是窺探或侵害鄰居隱私。
王女並指楊女和家人曾多次到她住家大門前走動、窺探,她私訊楊女希望別再有這種舉動,也因此很恐懼,更有必要維持監視器的存在,確保居住安寧與安全不受干擾。
法官指王女在公共空間安裝監視器,一般人均可清楚目視,勘驗監視畫面可見,拍攝範圍對準王女自家門前公共空間,邊緣有拍到一點點楊女住處門口的地墊,楊女雖稱住家大門門把有入鏡,但影像極爲模糊,且楊女把門前地墊撤走後,從畫面完全看不出是楊女住處門前區域。
此外,法官指畫面顯示偵測人體自動錄影後,靠近楊家的區域僅有燈光反射下呈現的黑影,沒有人像畫面,甚至楊女在自家大門開鎖,監視器都未必啓動錄影,且鏡頭角度固定,不能遠端調整,更不可能拍到楊家內部非公開的活動。
法官認爲現今社會廣泛在公共空間設置監視器,維護公共安全與保障個人隱私之間,須有相當程度妥協,王女並非無故安裝監視器,也非全時錄影,尚未超出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程度,楊女也沒舉證王女將監視錄影檔案用於不正當目的,據此判決楊女敗訴,王女免拆監視器也免賠,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