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賦稅署 教戰CFC首次申報

KPMG安侯建業於日前舉辦「迎戰CFC首次申報-最新法規暨實務面面觀」研討會;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執業會計師謝昌君(左起)、稅務部營運長陳彩凰、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宋秀玲、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及副總經理張維欣均一同與會。圖/KPMG安侯建業提供

隨5月報稅季開跑,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迎來首次申報,財團法人安侯建業永續發展教育基金會及KPMG安侯建業,3日舉辦「迎戰CFC首次申報-最新法規暨實務面面觀」研討會,協助企業掌握CFC制度相關法令修正重點及查覈實務。

CFC制度上路 KPMG:反避稅更臻完備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營運長陳彩凰表示,國際租稅發展日新月異,在全球反避稅浪潮下,臺灣繼施行反資本稀釋及移轉訂價三層文據後,續於2023年施行CFC制度,使反避稅制度更臻完備,透過企業控制國外低稅負公司的臺商,務必多加留意相關稅務變革。

陳彩凰指出,KPMG安侯建業邀請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宋秀玲出席研討會,分享CFC制度最新修正及審查重點,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專家也從實務案例剖析最新申報與查覈趨勢。

宋秀玲表示,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已於2023年度正式施行,但此新制不會溯及既往,第一層CFC的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不適用CFC制度,而是在實際分配年度才課稅;其2023年度及以後年度盈餘,才適用新制,即在「盈餘發生年度」就要課稅。

宋秀玲指出,財政部持續參酌各界反映的問題及建議,並於2023年底修正發佈「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增訂信託關係構成CFC關係人的規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及修正微量豁免條款防弊規定、CFC當年度盈餘計算公式等。

針對企業關心的微量豁免,宋秀玲解釋,倘若CFC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新臺臺幣700萬元以下,即可豁免,但爲避免藉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如果境內營利事業或個人申報戶(個人加應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數爲正數且超過700萬元,即便持有的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不可豁免。

宋秀玲指出,2023年底修正後,將「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是否超過700萬元的計算範疇,限縮於納稅義務人(境內營利事業或個人申報戶)「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的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

宋秀玲舉例,甲「直接」持有CFC 1、CFC 2的各100%股權,且透過CFC 1「間接」持有CFC 3的100%股權。其中CFC 2「有實質營運活動」。CFC 1、CFC 2、CFC 3當年度盈餘分別爲200萬元、600萬元、100萬元。

修正前,3間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爲900萬元、超過700萬元門檻,甲應就CFC 1計算CFC營利所得;修正後,「有實質營運活動」的CFC 2 600萬元、「間接」持有的CFC 3 100萬元不列入「合計」,即甲僅需計算直接持有、無實質營運活動的CFC 1當年度盈餘200萬元,由於200萬元並未超過700萬元門檻,因此可適用豁免,放寬甲免認列CFC所得。

宋秀玲進一步表示,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已按CFC制度設計簡單檢核過程(CFC申報書表),依式填報可檢測是否須依CFC制度課稅,並提醒填寫CFC申報書表注意事項,如:而符合豁免規定的CFC仍應揭露,以確保權益。

宋秀玲並建議,企業面對CFC制度上路所帶來的影響,應減少未具經濟實質的投資架構以及營運佈局,可重新檢視設立投資架構及相關交易安排是否具備合理商業理由,將投資或商業決策迴歸以經濟實質爲目的,「投資架構越直接越好」。

營所稅移轉訂價 無形資產列查覈關鍵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副總經理張維欣指出,隨國際反避稅浪潮,移轉訂價已爲營所稅查覈重要一環,各國稅局查覈日趨嚴謹,無形資產議題更爲其中查覈重點,因此公司應綜合考量相關潛在稅務風險與具體影響。

張維欣也提醒,公司應建立對稅務治理的風險機制,將營運面與稅務治理相結合,以更好的控管稅務風險,並避免因缺乏適當的稅務治理,造成租稅成本上升,及對公司聲譽不良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