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評》宗教自由與不信教的自由
鄭南榕曾主張要爭取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但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在古往今來任何國家都不可能做到,我們不可能容忍詐欺犯詐騙的言論自由不予以制裁,也不可能容忍惡霸的恐嚇取財言論自由不處理,自由,顯然需要以不侵犯傷害到他人爲限。
宗教自由亦然,由這樣的標準,就不難分辨,怎樣的舉措應該被視爲宗教自由,怎樣的情況,國家可以介入。舉一些極端的例子,如果有人創辦邪教,自封爲教主,規定教徒如果不聽命,教主可以動用私刑將之處決。國家還要把這種教規視爲宗教自由不予以干涉嗎?當然不可能。
上述例子乍聽極端罕見,然而以宗教力量剝奪信徒生命的案例,卻真實存在着,伊斯蘭教嚴格禁止信徒「叛教」,「叛教」包括原本信仰伊斯蘭教後來不再信仰,甚至你出生在穆斯林家庭,長大後不再信奉伊斯蘭教也算。那叛教之後會遇到怎樣的惡果?因你所在的國家而異,在美國有大量穆斯林叛教之後安然無恙,但是時至今日,在沙烏地阿拉伯、索馬利亞、卡達、葉門、伊朗、蘇丹、巴基斯坦、阿富汗及茅利塔尼亞犯叛教罪仍可被處死,只差在是由政府或法院判處動手,還是私人民間動手。
而在與我們臨近一點的馬來西亞稍好一點,但其憲法仍明文規定馬來人必須信仰伊斯蘭教,而且還有宗教登記制度,如果你生長在穆斯林家庭,長大後想要更改,往往難上加難,而如果你無法更改成功,伊斯蘭教對於跨教通婚有一定的限制,穆斯林男性可以娶猶太或基督教徒女性,而穆斯林女性不能嫁異教徒。
相信在臺灣,一定很多人不知道時至今日包括伊斯蘭教在內一些宗教還有這樣極端甚至剝奪教徒生命的規定做法,有些臺灣人口口聲聲譴責中共干涉宗教自由,難道是覺得中共應該放任想要改信其他宗教的原穆斯林信徒被教內或家中極端人是動用私刑處死?或者不處死但不讓她脫離信仰,並剝奪她的婚姻自由不能跟心愛的異教徒成婚?我們應該保障信仰宗教自由,但也應該保障人民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但不可否認,確實也存有一些國家過度干涉宗教的案例,大陸對於基督教人事上的干涉自然不用多說,對於穆斯林,不僅是大陸新疆,歐洲的丹麥、法國、奧地利、比利時等國紛紛禁止在公開場合蒙面,而偏偏一部分伊斯蘭教派當中,有着要求女性出門需要蒙面的傳統教義。
然而國家爲何會有這樣的規定?在法國宣稱是爲了「政教分離」,讓宗教跟公衆生活保持距離。但在伊斯蘭教國家塔吉克,則是爲了反恐(蒙面後不容易辨識)的理由,禁止進出政府機關時帶着頭巾。
綜上所述,談到宗教自由,國家應否干涉宗教,其實需要先確立一個前提條件:確保人民有不信仰特定宗教的自由。在這樣的前提下,一個人基於他個人的選擇和自由意志,想要信教,想要蒙面、想要不吃豬肉、不喝酒、不跟異教徒結婚、想要選誰當他的宗教領袖,都是他的宗教自由,國家沒有甚麼干涉的正當性,當然就可以儘量的少干涉宗教。
但反過來講,如果部分人民缺乏不去信仰特定的宗教的自由,那麼當他因此面臨生命危險,或者被剝奪婚姻自由時,國家予以介入,自然具有充分的正當性。
因此如果要主張宗教自由,讓國家少干涉,就必須先確保人民有不(再)信仰特定宗教的自由,然後教義和實踐行爲當中不能有明顯違反刑法的規範或做爲,例如剝奪教徒生命或痛打一頓之類的。在這兩大前題確立後,國家自應儘可能少介入宗教事務。而如果另有其他行爲涉及違法,國家自然可以介入,依法處理,例如若有神棍教主賣藥騙信徒可以治病,結果無效,自有懲治詐欺相關罪名可處理,不需另外製定宗教相關法案來管理制裁。但反之教徒在享有選擇與退出自由之下信教後,根據教義想吃甚麼穿甚麼嫁給誰,國家都不應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