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宗教團體納管?先制定基本法保障宗教自由
▲宗教財團法人是否納管?宗教界大部分認爲應先制定《宗教基本法》,確立宗教自由,之後再製定《宗教團體法》納入管理。(圖/記者李毓康攝)
據6月27日報載,立法院希望在本會期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因此立法院臨時會於民國107年6月26日針對《財團法人法》草案進行協商。在《財團法人法》草案協商當中最大的爭議點之一,就是「宗教財團法人」是否納管的問題?
在《財團法人法》協商會議當中,大部分的意見都認爲應該將宗教財團法人排除在《財團法人法》之外,包括宗教事務主管機關的內政部葉俊榮部長也認爲應該尊重「宗教自律」,宗教財團法人不宜納入《財團法人法》。至於持不同意見的法務部,認爲宗教財團法人應有某種程度的規範,考量執行問題,可擬訂「宗教財團法人5年內不適用此法」的規定,但內政部長則反對此一方法。而多數立委認爲宗教財團法人應該要排除在《財團法人法》之外,唯司委會民進黨籍召委段宜康認爲,宗教團體主張要有《宗教團體法》才能接受《財團法人法》及《社會團體法》監督,但要審《宗教團體法》草案時又反對立法,形成互相牽制,他無法接受「緩兵之計」的反對理由,而支持納管。
正反兩派意見相左,到底「宗教財團法人」是否應納入《財團法人法》管理?筆者認爲,段宜康立委的說法顯然誤會了大部分宗教團體的意見。其實,宗教團體均認爲應該受到政府管理,但不能接受的是「高密度的行政管理」,應該是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前提之下進行管理,因此宗教界大部分認爲應該先制定《宗教基本法》,透過《宗教基本法》確立宗教自由的框架,在這個框架底下,再來制定《宗教團體法》,在《宗教團體法》當中再將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和一般的寺廟、宮廟等納入管理,而這也將成爲我國對於宗教管理的特色。
我國以人權立國,宗教自由也屬於人權的一部分,且宗教信仰是社會安定的力量,可謂臺灣的珍寶。我國目前有很多法令都制定有基本法,如《原住民族基本法》、《教育基本法》等,因此制定《宗教基本法》並非難事,這也不是段宜康立委所言是宗教界的「緩兵之計」,政府在訂立宗教相關管理法規時,必須格外謹慎小心,切勿草率立法,而傷害臺灣的軟實力─「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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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