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火車上殺鐵路警察案 兇手鄭姓男子判刑17年定讞

鄭男刺死鐵路警察案,最高法院判刑17年定讞。(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發生在2018年7月3日晚間9點左右的火車警案,罹患思覺失調症的鄭姓男子補票問題列車長髮生衝突,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嘉義派出所24歲警員李承翰上車處理,竟遭鄭男以尖刀刺傷腹部,送醫失血過多不治。鄭男一審遭判無罪,引發喧然大波,二審改判有期徒刑17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3日駁回上訴定讞。

本案引起精神障礙者犯罪後的相關問題討論,包含《刑事訴訟法》中,精神障礙者遭判死刑後是否得執行?刑法監護處分」是否設限,是否治療到好纔會停止處分?另外法務部也打算與衛福部合作,籌設「司法精神病院」。許多議題目前仍延燒沒有定論

而本案發生於2018年7月3日晚間9點左右,臺鐵北上第152車次自強號列車駛抵嘉義車站時,鄭姓男子遭列車長髮現無票乘車,鄭男因補票問題和列車長髮生衝突;他更因精神疾病影響鄭某因受其精神病症影響,妄想列車長與全車廂乘客都是針對他,因此開始咆哮,罵政治、罵政黨、罵政府、罵股票,認爲自己被人陷害且沒人管,列車長遂請嘉義站行車通報嘉義鐵路警所派人處理。24歲警員李承翰上車處理,最後鄭男拿出預藏的尖刀,刺入員警左腹部,員警雖奮力制伏鄭男,但送醫急救後,因其左上腹單一穿刺傷刺破下腔靜脈及右側結腸繫膜大量出血死亡。

案發後引發社會重視,沒想到嘉義地方法院一審以鄭男犯案時受思覺失調症影響,2020年4月底判處鄭男無罪,判決出爐後引發喧然大波。案經上訴,臺南分院二審改認定鄭男辨識行爲及控制能力未完全喪失,今年2月間撤銷原判決,改判鄭男有期徒刑17年,並宣告鄭男應於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法定最長監護期限5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23日駁回檢辯雙方上訴,鄭男遭判刑17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