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鄭州上調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

6月26日,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通知,調整202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

根據通知,202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爲: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鄭州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爲單位和職工個人各5%-12%。繳存單位可在5%-12%的繳存比例區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較上一年度降低的單位,應當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表決通過。

鄭州市統計部門公佈的2023年度全市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爲105620元,按照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的意見,確定2024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爲26406元,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爲6338元。按照鄭州市2024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爲2100元,確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下限爲2100元,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爲210元。

記者注意到,鄭州市2023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爲24311元,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爲5835元,月繳存基數下限爲2000元,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爲200元。

靈活就業人員自主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爲月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月繳存基數上限爲鄭州市統計部門公佈的本地城鎮私營企業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3倍,下限爲月平均工資的60%。根據鄭州市統計部門公佈的2023年度全市城鎮私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爲57726元,確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爲2886元,下限爲578元。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調整202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通知

鄭公積金〔2024〕21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受託銀行: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和《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現就202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存時間範圍

202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爲: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二、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

(一)繳存比例調整要求

鄭州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爲單位和職工個人各5%-12%。繳存單位可在5%-12%的繳存比例區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較上一年度降低的單位,應當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表決通過。

(二)繳存單位基數規定

鄭州市統計部門公佈的2023年度全市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爲105620元,按照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的意見,確定2024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爲26406元,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爲6338元。按照鄭州市2024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爲2100元,確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下限爲2100元,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爲210元。

(三)靈活就業人員繳存規定

靈活就業人員自主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爲月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月繳存基數上限爲鄭州市統計部門公佈的本地城鎮私營企業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3倍,下限爲月平均工資的60%。根據鄭州市統計部門公佈的2023年度全市城鎮私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爲57726元,確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爲2886元,下限爲578元。

(四)辦理程序

1.網上自主辦理(已開通公積金網廳):各繳存單位從公積金網廳基數調整模塊下載並導出數據,錄入新的繳存基數,重新導入數據,全部提交,由各網點審覈通過。

2.線下網點辦理:各繳存單位經辦人持身份證原件到各受託銀行網點拷貝單位繳存基數模板,基數調整後,單位經辦人攜帶身份證、繳存基數模板電子版、紙質版2份(加蓋公章)至受託銀行網點櫃檯辦理基數調整。

三、2024年度基數調整的相關規定

(一)調整時間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調整一次,調整時間爲2024年7月1日至7月31日。

(二)繳存職工人數

繳存職工人數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它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工作,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包括聘用制、合同制、進城務工人員和人才代理人員)。

四、具體要求

(一)單位名稱或單位經辦人變更的,先辦理變更手續,再辦理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業務。

(二)繳存單位和職工的基本信息應當真實完整。需完善修訂信息的,繳存單位應提供《單位繳存登記信息變更申請表》到各受託銀行經辦網點辦理。

(三)各繳存單位職工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覈確定後,在該繳存年度內不得變更,如有變動須在次年基數調整時辦理。

(四)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當一致,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應當一致。

(五)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爲該職工第二個月當月應發工資總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當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爲該職工調入首月應發工資總額。

(六)繳存單位在覈定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及月繳存額時,應當公示,接受職工監督,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七)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以按照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向住房公積金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轉好後,再恢復繳存比例或者補繳其緩繳部分。

(八)請各繳存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2024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做好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