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豬自治條例爭議!最高行駁回上訴 臺中市府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本報資料照)
臺中市政府因應萊豬進口來臺所制定的自治條例遭行政院函告,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屬無效,提告遭駁回。經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應由臺中市議會代表臺中市行使其權限,因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案經上訴,二審今(30)日判決駁回確定。
萊豬開放進口後,行政院宣佈,相關地方自治條例凡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的規定,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覈定,也發函告知臺中市政府,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屬無效。
臺中巿政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行政院函告的性質,並不是行政處分,裁定駁回。中巿府不服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爲原裁定沒有查明臺中巿政府是否爲適格的當事人,僅以法規審查權限而認定函告非行政處分,將原裁定廢棄發回。
北高行更一審審理後認爲,行政院當時的處分是對於臺中市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所議決之自治條例而爲函告無效及不予覈定,應由臺中市之立法機關(市議會)代表臺中市行使其權限,臺中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自屬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上訴,臺中市府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