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神岡豐洲二期開發案爭議 中市府提行政訴訟遭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臺中神岡豐洲科技工業園區二期開發案,臺中市府認爲臺開公司未依契約繳交開發的相關費用,違反契約約定,因此發函臺開,契約關係從2021年10月12日起不存在,市府也提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無法認定市府有何「公權利」受到侵害之虞,市府起訴顯然不備要件,判決駁回。可上訴。

臺中市政府與臺開在2012年6月18日簽訂中市政府委託辦理神岡豐洲科技工業園區二期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及管理計劃契約書,但市府主張依契約約定,臺開公司負責工業區開發所需之一切資金,且地價補償費、土地改良物補償費、遷移費及拆遷獎勵金均由臺開先行支付。

臺中市政府通知臺開在2021年4月14日前,給付土地改良物補償費及特別救濟金,遭臺開回函拒絕給付,另市府函請臺開在2020年8月31日前,繳納因使用國有土地須繳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保證金,亦未見臺開給付。

市府以臺開未依期限內繳足契約之土地費用,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保證金,違反契約應負義務,且經市府一再催告仍未繳納,認臺開構成契約的違約規定,前年終止契約通知函,通知臺開在2021年10月7日終止契約。

臺中市政府爲了要確認契約是否已終止,這攸關兩造是否繼續依據契約履行相關權利義務,於是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確認契約之契約關係從2021年10月12日起不存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臺中市政府不用等待法院確認,應可依條文約定,繼續進行處理與臺開之權利義務關係,市府起訴主張確認契約之契約關係自2021年10月12日起不存在,顯然欠缺確認利益,即使臺開否認市府合法解除契約,也無法據以認定市府有何主觀公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之虞,市府起訴顯然不備要件,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