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惹議 個人、企業怎麼捐才合法?
▲民衆黨主席柯文哲「政治獻金案」發展撲朔迷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政治獻金」成政壇熱搜關鍵,從最初民衆黨主席柯文哲、民衆黨的「會計師亂帳案」,除申報不實等「誤報」、「錯報」外,隨着相關案情延燒,也被質疑詭異帳目與「京華城」弊案有關。曾收受京華城政治獻金者一一被點名,而近日柯文哲一份記帳檔案更被曝光,其中多筆「200」、「1500」等數字也被質疑是未申報金流。政治獻金究竟有多少規定?《ETtoday新聞雲》帶您一同瞭解。
柯文哲涉京華城弊案,被查扣到一份記帳檔案,除已曝光的「小沈 1500 沈慶京」,以及多名財團負責人外,傳出基隆市長謝國樑在檔案中被註記「200」,謝國樑曾對此坦承,家族企業確實與民衆黨有過往來,「200萬是很單純的往來」,但這份檔案內的名單,並未出現在民衆黨向監察院申報的政治獻金中。
實際上,《政治獻金法》規範政治獻金收受、使用與申報,應具備合法相關憑證。而政治獻金包含對候選人、政黨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樣態像是現金:包含捐款、募款餐券及選舉小物購買等,以及物資,如水、便當、面紙及常見的造勢場地、廣告看板等,並由收受者向監察院申報。
而政治獻金使用主要有三大規範:第一、嚴格禁止把政治獻金,用在投資或營利性活動上;第二、政治獻金必須要在法定期間內收受與使用,由候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並經監察院許可後纔開放收受;第三、所有支出都須具備合法憑證,這些憑證必須於申報後,至少另行妥善保存五年,以備日後查覈使用。
捐款人部分,政治獻金法第7條也做出限制,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可依法捐贈政治獻金。但有九種樣態無法捐贈: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20%的民營企業、與政府機關有鉅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與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有鉅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
另外還包含,宗教團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不具選舉權者、外國人民(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爲外國人民(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金額部分,對於「同一位」候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個人不能超過新臺幣10萬元,公司則是100萬元,人民團體則是50萬;對於「不同」候選人捐贈,個人不能超過30萬元,公司爲200萬元,人民團體則是100萬。此外若是匿名捐贈,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爲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例如,民衆今年度只對1位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則捐贈金額不能超過10萬元;但如果今年對3候選人都有捐贈,總金額不能超過30萬元。
而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政治獻金上限分別爲300萬元、30萬元,對不同政黨與政治團體則以2倍上限額度計算,企業爲600萬元、個人爲60萬元。
但過去也多有企業透過「人頭」方式規避上限問題,例如:仰德集團就被踢爆,曾在2022九合一大選涉嫌以每人新臺幣10萬元方式捐款,利用旗下企業員工當人頭,捐贈新北市長侯友宜達新臺幣1100萬元,藉此規避政治獻金法100萬元上限。
而罰則部分,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收入違反第20條規定匿未登帳、違反第11條規定未開立受贈收據、違反第21條未申報收入、違反第10條第2項未存入專戶等行爲,依第30條第1項第1、2、3、6款等規定,應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
例如,立委蘇震清過去就曾違法收太平洋流通公司前董座李恆隆捐贈100萬政治獻金,另指示辦公室主任餘學洋將一筆260萬元政治獻金不要存入專戶,被監察院裁罰116萬元,並沒入3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