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抵稅 個人、企業有上限
財政部14日指出,若個人、企業109年依照政治獻金法捐贈款項給參選人、政黨等,個人綜所稅捐贈扣除總額最多可列舉綜合所得總額20%,但不能超過20萬元;企業列報捐贈減除最多爲所得額10%,但不能超過50萬元。
官員表示,109年立委選舉捐贈日爲108年4月1日到109年1月10日,而109年總統大選捐贈日爲108年5月20日到109年1月10日,捐贈期限外對特定候選人政治獻金不能適用捐贈扣除額抵稅。
除捐贈扣除額度有限制外,依照政治獻金法規定,捐贈給候選人或政黨金額也有上限。財政部官員表示,個人與對企業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捐贈政治獻金上限分別爲30萬元、300萬元,對不同政黨與政治團體則以兩倍上限額度計算,個人爲60萬元、企業爲600萬元。
對同一組候選人捐贈總額上限部分,個人爲10萬元、企業100萬元。不同候選人方面,個人、企業上限分別30萬元、200萬元。
此外,對政黨捐贈,政黨推薦候選人若在109年度立委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1%者或收據格式不符,無法獲得捐贈政治獻金抵稅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