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嶼核廢遷移跳票 臺電興訟抗罰1000萬勝訴確定

臺電公司因蘭嶼核廢遷移計劃跳票,挨罰新臺幣1000萬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現改製爲核能安全委員會)於民國105年7月底對臺電公司開罰,主張因貯放在蘭嶼的低階核廢料遲未遷移,臺電未能於105年3月底前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提出最終處置場址,依法開罰新臺幣1000萬元。

臺電公司不服遭罰,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初建議候選場址已經公告,經濟部也已函請候選場址的臺東縣與金門縣政府辦理公民投票,但兩個地方政府拒絕配合辦理公民投票,並不能因此認定是臺電的不作爲所致。

一審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臺電公司並無地方政府監督權責,此件開罰與行政罰法第1條所明定須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始受行政罰的原則有違,因此臺電請求撤撤原處分爲有理由,判臺電勝訴免罰。

案經上訴,二審的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北高行更一審認定,難認臺電有違反何行政法上的義務,也不能認定臺電相關行爲與後續建議候選場址未能舉行地方性公投的結果有何因果關係,原處分裁處臺電有誤,判臺電勝訴免罰。

案經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