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爸千萬房賣兒子 200萬頭期款露餡!省稅不成虧大了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應課徵贈與稅。(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以買賣之名、行贈與之實」?恐難逃國稅局法眼。高雄國稅局轄下蔡先生移轉名下房子給兒子阿發,但主張這是「買賣」,且提出買賣價金爲1,000萬元,由阿發支付頭期款200萬元,尾款800萬元須待向銀行貸款過戶後再支付給蔡先生。但國稅局發現,阿發沒有所得,也沒有其他財產,頭期款200萬元來源爲老蔡歷年贈與給阿發,就連向銀行申請貸款的800萬元都是以蔡先生爲擔保人,依阿發的財力及所得情況應無還款能力,不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應視爲贈與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強調,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亦查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情形,則不在此限。二親等以內親屬屬於至親,常存在贈與的情況,爲避免納稅義務人利用「買賣」形式規避贈與稅,國稅局對於該類案件的買受人資力及資金來源均會加以審酌。

高雄國稅局表示,審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案件價金交付來源大致可分爲「自有資金」及「貸款」兩部分,其中「自有資金」須舉證該資金來源,買方可提供證明自身資力,如所得、歷年儲蓄、財產出售、保險解約或歷年受贈現金等文件供核。至於「貸款」部分,除該資金不能有源於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的情形,也會考量買受人有無「償貸能力」。

國稅局提醒,民衆辦理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時,務必保留「相關資金證明」,如經查獲有虛僞安排,非屬買賣交易行爲,仍將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