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550萬房子320萬賣了:虧本買賣換零花錢
直接要可以,“媽,沒錢了。”
迂迴着要可以,“媽,你看這個雲,多像一張二十。“
撒嬌要可以,“媽媽,朋友圈的照片,你在一堆阿姨裡也太年輕了吧,披肩的絲巾也襯你。”
偶爾撒個大家都心知肚明的小謊也可以:“媽媽,學校那裡又要買教輔……““要多少你說吧。“
但蘇州的一位大學生(注意這個身份,是一個關鍵信息)小鄭,用一套魔鬼般的操作爲自己換得了五萬元的零花錢——將父母花300萬爲小鄭購買的一套精裝房主動加價20萬出售。最終,小鄭將這套房以320萬的價格賣給了沈某,並取得了5萬元的定金。
本以爲賺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然而,對樓市一竅不通的小朋友沒有想到,這套房子早已漲到了近500萬。
在花光五萬元定金後,小鄭終於向父親“自首”。此處讓我們想象小鄭爸爸的表情。
雖然購房合同簽得明明白白,但房子也不能就這麼血虧得賣了,父子倆決定不繼續履行合同。沈先生因此一紙訴狀將小鄭告上了法庭。與此同時,小鄭提出反訴,以“房屋價格過低”和“自己剛成年,行爲極其草率”爲由,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合同。
總之當事人就是很後悔,相當後悔。
聽聽,“剛成年”也是成年了,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雖然挺有派頭,一個人把賣房這樣的大事兒辦了,但畢竟還是太年輕,在風雲詭譎的樓市面前,以爲自己的加價20萬就是獅子大開口了。
法院認爲,320萬是小鄭主動出的價,雙方議價形成,在雙方磋商的過程中,沈某沒有欺詐、脅迫等行爲,反而是小鄭故意編造年齡、謊稱母親生病來出售房屋。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況。
“因此,在締約過程中,沈某並無惡意締約的故意;同時其自願提出以評估價465萬元購買房屋。”承辦法官表示,爲保護交易安全、尊重契約精神,本着維護社會誠信原則考慮,法院對於小鄭提出的,以顯失公平爲由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意見不予採信。
最後,虎丘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小鄭應協助沈某將不動產過戶,同時沈某按照市場價格支付小鄭購房餘款460萬元。
以後購買二手房,可要擦亮眼睛,誰知道一個驚喜的價格和一份煞有介事的購房合同背後,是不是一個缺錢花又有點無知的大學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