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崩潰了!一女子將房子賣了815萬,租戶竟以優先購買權索要184萬
01 案情回顧北京的陳女士,有一套房子長期對外出租,租客是姓宋的一家三口。因爲租的時間久,所以房租都是按年付的,也沒有收取押金。最近幾年,公司效益不好,獎金取消,工資降低,陳女士就想着賣掉這套房子,回回血。打定主意後,陳女士就找租客宋先生商量:“我這房子打算賣了,沒法繼續租給你了,你趕緊找房子吧,剩下的租金我一分不少退給你。”宋先生不太樂意,說:“冷不丁的,你讓我去哪裡找房子呀,多少給我個緩衝時間不是。”陳女士想了想說:“那這樣吧,我房子掛網上賣着,你這邊先住着,等我賣出去了,你們再搬家也行。只是需要你們配合下看房,到時候我多退一個月租金8500給你。”宋先生一口答應了,有上門看房的,也沒有什麼怨言,很配合。看房的很多,買房的很少。一直過了4個多月,這房子才賣出去,總共賣了815萬。陳女士辦完過戶手續,就趕緊通知宋先生一家搬走。沒想到宋先生不樂意了,說:“我是租戶,有優先購買權,你應該把房子賣給我的。”陳女士傻眼了:“我4個月前就告訴你賣房了呀,你也沒說要買呀。”宋先生很堅持:“你沒有告訴我,如果你早說815萬就賣,我可能就直接買了,你得賠償我才行。”陳女士崩潰了,跟他怎麼說都說不通。更崩潰的是,這期間,小區劃到了重點小學,房價蹭蹭蹭漲,一下子漲了150多萬。陳女士一邊後悔賣早了虧了錢,一邊讓宋先生折磨的夠嗆。雙方拉扯了好久,陳女士又都退了兩個月租金纔算完。終於完成了收房、交房,陳女士長舒了一口氣,以爲事情到此爲止了。往往沒想到,宋先生轉頭把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賠償房屋上漲150萬,買新房子的中介費17萬,以及搬家費用、租金損失等共計184萬。陳女士徹底傻眼了!02 法律分析那麼,這個事情法律上是怎麼看待的呢?《民法典》第726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爲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換句話說,陳女士在決定815萬將房子賣掉之前,應該明確告知租戶宋先生價格等具體信息。只有宋先生明確表示不買,或者15天內沒有表示要買,陳女士才能把房子賣給他人。法院在審理中認爲,陳女士沒有盡到告知義務,侵犯了宋先生的優先購買權,理應賠償。但是,鑑於房屋價格的不確定性,上漲的150萬不予支持。最終,法院裁定:陳女士賠償宋先生租房、搬家都相關損失18萬元。陳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改判:陳女士賠償宋先生15萬元。03 案件教訓網友對此議論紛紛:租房子的是想錢想瘋了吧!人家賣房子你知道,真的想買你自己不會問麼?現在看着漲價了,就跑出來訛人,太缺德了。果然是人不要臉,天下無敵。其實,我覺得法律的初衷是爲維護租客的合法權益,只是架不住人心險惡。這個給我們提了醒,日常還是要多學法,多懂法,纔能有備無患,不在無意中違法。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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