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媽稱被家暴才離家再離婚 2孩不願養她!法官做出決定了
老媽稱被家暴才離家再離婚,2個孩子不願養她!法官判決免除他們的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68歲婦人小萱(化名)指控,當年婚後常遭到丈夫家暴,因此就常回孃家居住,並且在2001年離婚,纔會未再與2個孩子聯繫。她現在因無任何所得及財產,所以不能維持生活,可是每月須支出基本花費至少20744元,因此依法請求2個孩子,各按月給付10372元扶養費,直到她的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小萱的孩子指控,母親自1980年結婚後,他們陸續出生,母親卻在1983年離家出走,並未曾對他們盡扶養義務。他們其中之一還在2006年受傷,因而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因此也無法工作,僅靠殘障津貼及女兒接濟過活,因此請求法官依經濟能力,裁定適當的扶養金額。
法官考量,小萱名下可處分資產爲0元,堪認確實無謀生能力,並且不能以自有財產維持生活,自有受扶養之必要,而她與前夫所生的2個孩子都成年,爲法定扶養義務人,自應按受扶養權利者小萱之需要,依他們的經濟能力,共同分擔扶養義務。
法官審酌,小萱身爲人母,在孩子們成年前,依法負有保護教養義務,但卻在他們]成長過程,均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孩子們從未感受到母愛,有違身爲人母應盡之責任,如強令他們負擔小萱的扶養義務,衡諸一般社會生活經驗,顯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之聲請予以駁回,並免除2個孩子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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