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修正 津貼設籍限制將取消
三讀條文規定,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失能程度爲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可向直轄市、縣市等主管機關申請特別照顧津貼。
不過,現行規定,各縣市對中低收入老人津貼請領有「設籍時間」門檻,部分老人戶籍遷移,以致無法請領津貼。對此,三讀條文明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特別津貼一律比照社會救助法規定,各縣市須取消中低收入老人請領生活津貼設籍時間限制。
修正條文也訂定,老人依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而內政部營建署應推動社會住宅,排除老人租屋障礙,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得擬訂計劃鼓勵屋主提供老人租屋機會。
針對老人居住議題,修正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應推動社會住宅,避免長者租不起房子;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關機得擬定計劃獎勵屋主房屋修繕費用,鼓勵屋主提供老人租屋機會。至於獨居、失能老人,消防主管機關也應提供居家消防安全宣導與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