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野生動物保育法 全面禁用獸鋏

臺灣動物共生聯盟在立法院舉辦記者會,呼籲立委應修法,全面禁止山豬吊這類金屬材質彈簧式套索。記者許正宏/攝影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增訂全面禁止使用獸鋏、炸藥或其他爆裂物獵捕野生動物,而原住民族可基於傳統文化、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採「備查制」,若未依法申請覈准,將除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動物遭受困獸鋏狀況頻傳,立法院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毒物、電氣、麻醉物或麻痹方法、架設網具、使用獵槍、特殊獵捕工具外,增訂全面禁止使用獸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的方法。

不過考量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基於原住民傳統文化獵捕活動,應給予多元彈性措施。因此這次三讀條文也明訂,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覈准或備查,申請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若原住民基於傳統獵捕野生動物,但未申請覈准或報備,三讀條文也訂有相關處罰。根據三讀條文規定,若獵捕保育類動物未報備,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若獵捕一般野生動物,則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有鑑於前年曾發生新竹縣六福村動物園狒狒脫逃事件,六福村未主動通報,圍捕費用由政府買單,引發社會質疑。三讀條文明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如有逸失,所有人應通報及自行積極圍捕,若報請地方政府協助圍捕,相關費用由所有人負擔;若所有人未通報或未積極圍捕者,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有關動保團體要求面禁止使用「山豬吊」,本次修法未明文禁止,但院會通過附帶決議指,有鑑於套索等獵具,在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具有不可替代性,理應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與尊重,未來農業部應會商原民會後再公告相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