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柔爭取繼承上將祖父黎玉璽撫卹金 高院駁回上訴

黎明柔爭取繼承上將祖父黎玉璽撫卹金 高院駁回上訴 (翻攝黎明柔臉書)

廣播、電視主持人黎明柔,前年打行政訴訟控告國防部,主張自己有權代表黎家領取曾是海軍一級上將、海軍總司令、參謀總長祖父黎玉璽的撫卹金,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於法不合,今判黎明柔敗訴確定。

黎玉璽2003年2月19日病逝,國防部當時覈定給黎家撫卹金12年,受益人爲祖母與曾任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處長的父親黎昌意,一開始由父親代表領受撫卹金,但父親2004年1月過世,改由祖母領受,而祖母2010年3月過世後,國防部認爲黎家已喪失撫卹領受權,停發撫卹。

黎明柔認爲,父親依據《軍人撫卹條例》,剩下的4年撫卹金應該由她依照繼承順位領受,因而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行政院駁回指出,《軍人撫卹條例》規定,領受撫卹金之遺族,第一順位是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順位是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第三順位爲兄弟姊妹。

據《自由時報》報導,因黎明柔的祖母、父親屬第一順位,黎明柔是第二順位,而黎玉璽過世時,覈定由第一順位遺族領受撫卹金,當第一順位遺族都不存在,黎家領受撫卹金的權利就喪失。若一開始覈定時,黎家沒有第一順位遺族,就會覈定由第二順位(即黎明柔)領受,並非第一順位領完,接着由第二順位領滿12年撫卹金。黎明柔不服,打行政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12月判決指出,依《軍人撫卹條例》核發的撫卹金,是因爲軍人對國家有特殊貢獻而由國家給予的特別恩惠,不得讓與或繼承,且領受人以核發當時認定的遺族爲限,黎玉璽過世後,國防部覈定由第一順位遺族,也就是黎明柔的祖母及父親2人爲領受人,不包括第二順位的黎明柔在內,而黎明柔的父親、祖母相繼過世後,黎家人領受撫卹金的權利就喪失了,因此判黎明柔無權再領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