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于喬父助吸金10多億 判刑2年4月!高院駁回上訴

藝人夏于喬之父親夏世紘一審慢2年4月,臺灣高等法院今(7日)維持原判,可上訴。(中時資料照)

「富南斯」集團以每月16%保證獲利方式吸金10億餘元,臺北地檢署依違反《銀行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罪,起訴藝人夏于喬之父、在富南斯集團經營「夏爸團隊」的「大領導」夏世紘等16名核心幹部。臺北地院一審判夏2年4月徒刑,其餘成員則被判3年10月到1年不等徒刑。臺灣高等法院今維持原判,可上訴。

判決指出,夏世紘與富南斯集團白偉宏、樑祐鈞、不詳姓名綽號「包子」等人,2006年底出借所經營的醫美事業辦公室予白偉宏、「包子」,供召開小型說明會招攬投資人加入,並受白偉宏招攬成爲富南斯集團大領導,成立夏爸團隊,以鑫紘公司作爲向投資人說明富南斯集團投資方案的場所,遊說投資人加入,且鼓勵下線再招攬親朋好友前往鑫紘公司聽取夏世紘的說明,夏世紘亦遊說並搭載投資人前往聽取富南斯集團之說明會。

白偉宏另特別安排私人助理周佳慧服務夏世紘團隊的會員,提供夏世紘團隊成員相關服務。夏世紘招攬投資人而吸收資金共計1355萬272元。富南斯集團自2007年2月8日起至2009年12月19日止,合計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達10億8015萬9953元,於夏世紘參與期間,吸收資金數額爲9億2263萬8250元,達1億元以上。

夏世紘不服一審提起上訴,主張本案吸金規模未達1億元,請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二審審理後認爲,本案吸金規模確達1億元以上,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之一切情狀,並衡諸夏世紘於富南斯集團來臺初期,即提供辦公室供白偉宏、「包子」等人召開說明會招攬投資人,並受白偉宏直接招攬成爲富南斯集團的大領導等情,難認原審所爲的量刑,有過重情形,夏世紘猶執前詞, 提起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