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對房租扣除額在18萬和30萬間拉鋸 所得稅法第17條修法送朝野協商

立法院財委會今日對所得稅法第17條進行協商。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財委會今日對所得稅法第17條進行協商,針對房租支出改爲特別扣除額,立委提案版本從17萬至30萬元不等,在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堅持維持黨團版本30萬,和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亦主張30萬版本之下,最後所有立委所提版本均送交朝野協商。

但至少各黨派立委對於排富條款、房租支出從列舉移到特別扣除額,已達共識,但能否在大選前獲得三讀通過,仍有變數。

根據財部向立委提報數據,這次根據不同立委提案的版本,受益租屋族約在46萬至102萬戶,相應的稅收損失則介於32億至71億元。財政部設算,如果因爲租屋族對租金支出申報的話,房東也因此必須對租金收入繳稅,若把房東的稅收增加算進來,可望增加稅收3-16億元。倘若將扣除額提高至30萬元,財政部賦稅署長宋秀玲表示,若不排富的話,則稅損最少54億元,最高119億元。

此外,今日在朝野協商前,已有三項最新提出的修正動議爲基礎,也可說是跨黨派共識,一是同意把房屋租金支出,從列舉改列特別扣除項目;二是基本的排富條款,例如所得稅適用稅率5%至12%纔可適用;三是無屋族。

財政部則在協商時,力陳扣除額18萬元已符合租屋族所需,且之所以當初訂定18萬,就是因爲主計總處有統計,國人的住房水電等消費支出,一年平均數就是18萬2676元。

儘管國民黨、時力立委都主張,1個月2萬5千元的租金,一年就是30萬元,但宋秀玲表示,還必須加入內政部及各縣市租金補貼的部分,她也強調,「租金扣除額,並非滿足所有人租金支出全部扣光爲止!」

其中,對於立委所提30萬元的版本就是希望能滿足民衆一年的租金支出需求,宋秀玲舉臺北市爲例指出,臺北市的房租補貼,最低3千、最高8千元之外,有2個子女,還可再有1.6倍的放大倍數,若再加上18萬扣除額,其實已能涵蓋20幾萬元,甚至最多已達31萬多元的租金支出,換言之,特別扣除額提高到18萬元的版本,已足以涵蓋1年30萬元的租金支出,不需要直接把扣除額度放大到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