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工法》出委員會 關鍵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
立院衛環委員會今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逐條審查,最終多數關鍵條文皆保留黨團協商處理。(摘自立法院直播)
立院衛環委員會今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逐條審查,最終多數關鍵條文皆保留黨團協商處理,《性別工作平等法》出委員會,保留條文以及附帶決議共11案,後續將交由黨團協商處理。
此次《性別工作平等法》共修正19條,並將法案更名爲《性別平等工作法》,保留條文包含第2條、第12條、第13條、第13-1條、第32-2條、第34條、第38-1條、第38-2條以及第40條,其中中小企業如何建立申訴管道備受爭議。
國民黨立委遊毓蘭指出,各位要知道不要認爲規範後大家就會去做,重點是如何去查覈稽查、要重罰,就好像這次民進黨中央黨部,大家認爲民進黨執政黨又是菁英,應該會自己自律,民進黨中央黨部前黨工發生職場性騷案件,經性平會審查後確認性騷案成立,開罰新臺幣90萬元。
遊毓蘭說,過去質詢時提到前年9月嘉義縣警察局偷拍案,但是被害人女警官一再要求開性別工作平等小組,通通都沒有開,已經過22個月,有沒有救濟程序?被害人也提出訴願,但卻沒有任何的迴應,公部門做的不夠。
此外,本次《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院版本新增第13條之1,與權勢地位考量相關,性騷擾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僱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
對此,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解釋,本條文思考有幾個面向,勞動者本來的工作權益,給僱主有個權益調整被申訴人的工作權益,所以會考慮到情節重大和權勢地位,是放寬權益。
黃維琛表示,情節重大和權勢地位的部分,是限縮僱主的權益,也是考慮到勞動權,性騷擾定義有各種程度,很嚴重甚至已經涉及性侵,也有一部分可能是言語上冒犯,言者無心聽者有意,如果沒有將情節重大納入,會有點輕重拿捏失衡。
另外,行政院版草案第32條之2第5項明定,「申訴人在調查期間可向僱主申請留職停薪」,立委質疑「留職停薪」的使用要非常謹慎,否則有點像是處罰,最終勞動部長許銘春也提議,將「留職停薪」修正爲「工作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