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告發鏡電視7股東 批NCC腐敗透頂

立委陳椒華15日赴臺北地檢署,按鈴告發鏡電視大股東裴偉等7人,涉嫌洗錢、僞造文書等罪。(劉宗龍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通過《鏡電視》上架案,但以「附帶停止條件」要求股東簽署「不得轉讓股份」切結書,立委陳椒華15日到臺北地檢署告發大股東裴偉等7人涉犯《刑法》僞造文書和違反《稅捐稽徵法》、《洗錢防制法》等罪嫌,並痛批NCC腐敗透頂,直言鏡電視對她提告是試圖透過濫訴製造寒蟬效應,更是媒體改革的一大笑話。

陳椒華指出,祝文宇、蘇永平、陳泰銘、陳致遠、葉國一、陳進財在2022年10月前後就已賣掉鏡電視持股,但他們卻多次向NCC提出不實切結書、回函,向NCC表明他們仍是鏡電視股東,涉嫌觸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另陳泰銘、陳致遠、葉國一和陳進財4人透過裴偉帳戶進行股權買賣,涉嫌觸犯稅捐稽徵法和洗錢防制法罪嫌。

她表示,裴偉等7人犯罪事實與證據,包含錄音檔、錄音譯文、NCC的委員會議記錄等資料均已整理,會一併呈請檢察官調查。

陳椒華強調,她告發鏡電視7名大股東以人頭代持涉及犯罪,這本應是NCC主委陳耀祥該做的事。但在鏡電視案,陳耀祥卻放水護航、怠忽職守。8月7日她開完記者會,NCC仍不願調查,甚至以新聞稿表示「已收到該公司全體股東切結聲明」,完全是腐敗透頂。

她更痛批NCC從頭到尾不敢查金流,就是心虛,就是瀆職,NCC不查就請檢調查清楚。此外,臺鋼集團是否有大筆金流進入裴偉帳戶,再流入賣股的股東,也會請檢調徹查。

對此,NCC主秘黃文哲表示,行政調查有其極限,針對此事已經調查過很多次,也找金管會、投審會、法務部等相關機關協助調查,但都沒有掌握賣股證據,若透過刑事調查能掌握股東已賣股證據,將依附款保留執照廢止權。

鏡電視則發表聲明表示將對陳椒華提出誣告,強調全體股東亦早已澄清未有轉讓或代持股份情事,譴責陳椒華對於人民無端污衊、濫訴之行爲。

陳椒華反嗆,鏡電視自恃有府院高層撐腰與NCC護航,視臺灣法治於無物,種種違法濫權之行徑遭揭發後,竟還惱羞成怒,試圖透過濫訴製造寒蟬效應,真是媒體改革的一大笑話;她對於鏡媒體帝國的威脅毫不畏懼,將持續爲打擊不法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