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沃牆/揭弊換來玉石俱焚 吹哨保護機制須健全落實
▲臺灣近年公私部門陸續發生嚴重舞弊案件,幸而有內部「吹哨者」才得以揭弊,然「吹哨者」事後卻常以悲劇收尾。(圖/視覺中國CFP)
鑑於泛官股與民營銀行歷年來弊案不斷,於今看來,落實「產金分離」與強化「吹哨者(Whistleblower)保護制度」無疑是較爲有效的解決方策。不可否認,企業集團跨業經營具分散風險、創造內部資本市場、建立彈性財務融通管道以及多角化經營的經濟規模效益。臺灣有很多集團旗下擁有金融及產業,如有集團經營銀行、電信、有線電視;也有集團旗下經營銀行、紙業、生技等不一而足。准此以觀,該集團若能掌握銀行經營權,必可助企業以優惠條件取得資金。但如此一來,即衍生與存款戶利益衝突,甚至罔顧銀行股東權益之弊端。
2006年爆發力霸集團(旗下有百貨、食品、銀行,固網等產業)董事長王又曾透過發行公司債、超貸、關係人交易等不法手段,掏空中華商銀、亞太固網、力霸與嘉食化近千億元,金管會於此事件後要求「產金分離」。2008年太子汽車集團創辦人許勝發以不法行爲掏空旗下的萬泰銀行200億;2017年發生何壽川身兼永豐餘集團多職,即是永豐餘董事,又是永豐金董事長,產金關係糾結難解,以至弊案頻傳而被判刑。足見,法規的完備性及落實有檢討必要。
2017年底,樺福遠航集團董事長張網維持有三信商銀4%股權,卻拿下5席董事,這是否有違產金分離政策?又以建商起家的寶佳機構,以其雄厚資金買入臺新金及永豐金各超過5%的股份。這種產業插旗金融業,而且同時持有多家金融機構,產生橫向連結關係,最有可能發生系統性風險的疑慮。究竟「金金分離」是否也有檢討必要?爲了防阻類似弊端,美國早有規定,一人不能同時身兼金控、產業實質負責人。其實臺灣於2001年通過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其立法精神即重視金融與非金融產業投資的分離,避免金融業運用其資金介入非金融業經營,而造成不公平競爭與利益衝突;而《銀行法》也有類似的規範。然主管機關卻執行不力,以致弊案接二連三,結果利益由集團享受,風險卻由社會大衆負擔。
▲永豐金前總經理「吹哨」舉發三寶超貸等重大弊案,使得永豐金不僅遭金管會重罰一千萬罰鍰,前董事長何壽川更被求刑12 年。(圖/鏡週刊)
有論者謂,臺灣在「產金分離」政策落實空有其名實並不爲過,因爲公營事業及泛官股銀行常因交叉持股,也互派董事在其他銀行,產生公司治理問題。永豐金弊案,乃內部「吹哨者」檢舉才圖窮匕見,但「吹哨者」是否能獲得妥善的保護,端賴健全的「吹哨者保護制度」。
「吹哨者」(Whistleblower)一詞源自英國警察吹哨子示警的行爲,日後逐漸演變成爲內部人員基於公益而挺身揭弊的代名詞。所謂「吹哨者保護制度」,就是給予公司內部員工一個安全的檢舉管道,讓「吹哨者」的身分不被曝光;同時,也要避免接受檢舉的單位泄露消息給公司。1989年,美國爲強化對聯邦政府內部告發者的權益保護,避免「吹哨者」受到不當的人事措施報復,制定了「吹哨者保護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簡稱WPA)。
而在永豐金事件中,打開潘朵拉盒子的是高層主管張晉源,但卻被董事會拔除其所有公司職務,顯然是身份曝光,玉石俱焚。而這也凸顯臺灣法規對「吹哨者」毫無基本的制度性保障,若然,那以後誰還敢當吹哨者?所以,目前修法朝向「吹哨者」條款升級,將保護機制納入「銀行法」修正,包括:必須對「吹哨者」的身份加以保密、檢舉資料保密、不得調離其原有職務、落實金控公司及銀行業的誠信經營。
金融是根、產業是葉;金融業經營良窳,不僅影響金融穩定甚鉅,也影響產業發展。主管機關對金融業者採取高標準,促進健全經營實不爲過。既然主管機關及社會各界已體認「產金分離」及「吹哨者保護制度」的重要性,今後,除了要落實外,尚需健全公司治理、做好內稽、內控等金融監理外,更要提升經營者及員工的倫理道德教育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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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沃牆,現任淡江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專任教授及兩岸金融中心副主任,亦爲富華創投及兆豐第一創投董事、品豐投顧榮譽顧問。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