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勞基法禁派遣勞工「轉掛」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20)日初審通過《勞基法》修正草案,禁止派遣勞工「轉掛」,遏止僞裝派遣。(遊升俯攝)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要派公司有人員轉掛行爲,最高依法可處45萬元罰鍰。(遊升俯攝)
立法院今(20)日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及第63條之1增修條文,禁止要派單位爲規避僱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勞工「轉掛」於派遣公司,否則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若有人員轉掛情形,派遣勞工可要求要派公司直接僱用,違法轉掛的派遣公司仍須依法付資遣費或退休金,否則可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
因過去常有企業不願正式僱用員工、負擔僱主責任,常在面試完員工後,接受該員工到企業上班,卻將其另掛在外面的派遣公司,由該派遣公司擔任只撥付薪資及投保勞健保的「假僱主」,但當該員工對自己受損權益有所請求時,此要派企業及派遣公司又都以不是僱主爲由,不願負責,故此次勞基法增訂第17條之1,禁止此種人員轉掛行爲。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增修條文明定要派單位不可在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爲,否則最高依法可處45萬元罰鍰,派遣勞工則可要求要派單位直接僱用,要派單位不得拒絕。
王厚偉說,在這種情況下,派遣勞工可有90天時間考慮是否成爲要派公司正職員工,且有10天可與要派公司協商勞動契約,並且派遣公司不可對有意成爲要派公司正職的派遣勞工有不利對待,否則可罰9至45萬元;違法接受轉掛的派遣公司則仍須依法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給派遣勞工,否則可處30至150萬元罰鍰。
此外,過去派遣勞工若發生職業災害,派遣公司須負起僱主職災補償責任,但要派單位卻無須負責,甚至有要求派遣公司更換受職災派遣勞工的情形,故今亦增訂勞基法第63條之1,要求使用派遣勞工的要派單位,須連帶負起職災勞工補償及賠償責任。
王厚偉說,派遣勞工可向要派公司或派遣公司任一方求償,但賠償不重複;至於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如何拆帳,則由他們雙方自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