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機構虐待老人致死最高罰100萬元 勒令停辦1年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摘自國會直播)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新增老人福利機構如虐人致死,最高開罰100萬元及勒令停辦1年。爲避免因安置費用上演親子互告社會悲劇,追償對象擴及配偶,若老人或其親屬因生活困頓無法負擔安置費用,縣市府可減輕免除。

若老人福利機構有虐待、妨礙老人身心健康,或提供不安全設施、不衛生餐飲,經主管機關評鑑爲丙或丁等,現行老人福利法僅規定政府可對其可開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未來將一併公告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以保障民衆權益。

三讀條文增訂,老人福利機構若虐待或提供不安全設施致人於死的話,加重罰鍰至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並得令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拒絕停辦的話,主管機關可廢止設立許可,屆期未繳回許可證書者者,將被註銷。

現行條文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扶養義務人有疏忽、虐待、遺棄導致生命、健康或自由的危難,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保護及安置;安置費用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先支付,並通知親屬或扶養義務人於30天內償還。

因應老人保護安置個案與日俱增,卻因追償程序不夠完備,引發親子互告的社會悲劇,三讀條文將直系血親卑親屬條件,增加老人及其配偶選項,並修正扶養義務人文字,改成「依契約負責照顧義務人」,償還期限則延長至60天。

同時也考量實務上老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因生活陷於困境無法負擔安置費用,或是其他特殊事由,三讀條文新增,縣市府主管機關可予以減輕、免除保護及安置費用。

爲強化弱勢老人受照顧權,三讀條文明定,對於入住老人福利機構,且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者,縣市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團體監督機構的服務品質,且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此外,針對未申請設立許可而從事照顧服務的老人福利機構,主管機關應派員檢查,若拒絕檢查,或未提供必要的資料,可開罰6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提案修法的綠委吳玉琴在三讀後發言,此次修法增加行政審查免除或減輕老人安置費用,若法院判除免除或減輕的撫養案件,也可透過行政裁定溯及既往;另一位提案綠委劉建國說,強化老人福利機構安全設施,也鼓勵其配合長照發展多元服務,擴大社區照顧量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