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最高可罰1200元

▲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可處最高1200元罰鍰。(圖/資料照)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不少公共停車場都設有身障者專用停車位,但卻屢被佔用,立法院21日三讀通過《停車場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汽車駕駛人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者,可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根據三讀修正條文,民衆若未具相關停車之識別證,而違規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或供特定對象(如母嬰親善)停車位,可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同時,主管機關爲確認違規佔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份,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條文也規定,針對任意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若不通報,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