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卿貪汙98罪判刑656年4月 裁定關21年2月

南投前縣長李朝卿利用風災重建工程發包向承包商收取回扣,被依98個貪污罪判處656年4月徒刑,臺中高分院裁定應執行21年2月,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圖/本報資料照

李朝卿2005年12月至2012年11月擔任南投縣長,利用莫拉克、凡那比風災後,縣府發包災後重建道路、排水改善、野溪護岸、觀光等111件工程的機會,由簡瑞祺擔任白手套,向承包商收取回扣,超過千萬元。

服刑中的李朝卿表示,他所犯的都是同一時期同一罪名之罪,「涉案金額甚少」,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他是初犯、潛修佛法、一心懺悔,加上曾中風,多疾纏身,行動不便,再犯中風機率高,希望法院依刑法第59條從寬裁定。

法院調查,李朝卿共犯貪污98罪,皆與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相關,犯罪時間爲2010年至2012年間,犯罪時間不短,全部宣告刑度總計爲656年4月,裁定應執行2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