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刑事檢察職能 完善檢察建議推進訴源治理

原標題:立足刑事檢察職能 完善檢察建議推進訴源治理

訴源治理是新時代“楓橋經驗”的創新實踐,檢察機關刑事檢察部門不僅需要解決具體案件,更需要與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訴源治理,持續推進、一體落實,彰顯檢察機關的法治擔當。

增強大局意識。面對新的社會形勢,檢察機關應立足檢察職能,增強對檢察建議推動訴源治理的認識,以法治之力助推社會治理。反覆發生的違法犯罪,大都與社會治理基礎工作相關,檢察人員特別是一線辦案人員,要充分認識到檢察機關作爲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不僅負責業務辦案,還肩負着參與推進訴源治理的重大政治責任、法治責任。刑事檢察部門在監督辦案中要善於尋找案件產生的根源,對症下藥,開出社會治理處方,優化社會治理結構,完善治理程序,提高治理績效,實現從訴訟監督向治理監督的轉變,從解決矛盾到預防問題的轉變,從單一案件監督到推動訴源治理的監督轉變。同時,刑事檢察訴源治理應當探索由果及因,由刑溯行,就一地一領域一行業治理問題進行專項分析,提出解決方案,以期圖之於未萌、慮之於未有。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提堵漏建制之策,獻社會治理有效之計。以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漣漪效應,促進社會治理格局建設。

提高內容質量。檢察建議要想得到社會的認可和信服,就必須在內容質量上加以提高,才能做到“以理服人”。具體來講就是,提出問題要精準,釋法說理要有理有據,對策建議要切實可行。爲此,就必須具備過硬的業務能力。第一,提出檢察建議應當結合檢察辦案來推進,要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線索,高度重視並嚴格把握制發檢察建議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因爲只有在掌握準確的事實基礎上,才能給出切實有效的對策建議。第二,要重點注意檢察建議的內容是否符合被建議單位職權和職責,是否符合行業領域專業規律,是否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切忌不經過調查覈實,導致檢察建議內容和對象錯誤,引起被建議單位產生“外行監督內行”的牴觸情緒。對於檢察建議中一些專業性較強的問題,應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參與,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保證監督主體作出的結論正確。第三,規範檢察建議制發。在檢察機關內部建立檢察建議考覈評價機制,激勵檢察幹警同等重視檢察建議的數量與質量,把檢察建議的評查工作作爲常態,也可以適時邀請專業人員開展優秀檢察建議的評選,重點評查檢察建議的文書質量、跟蹤回訪和取得的實效,從而激勵廣大一線檢察辦案人員重視檢察建議的制發。

嚴格制發程序。規範程序不但可以提升檢察建議質量,而且可以提高檢察建議的公信力。例如,針對一些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問題,可以採取公開宣告的方式進行送達。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或羣衆代表等參加宣告儀式,既能督促被建議方重視,增強檢察建議權威性,又能起到很好的宣傳效果,體現檢察建議的剛性價值。

加強類案監督。充分發揮檢察建議的訴源治理作用,要加強類案監督。檢察建議致力於解決辦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是促進社會治理的重要舉措。刑事檢察部門要善於在辦理個案中發現普遍性、行業性、區域性等問題,通過辦理一案,促進一類、一片、一域問題的解決,助推行業治理、系統治理,彰顯檢察建議的治理價值。要做好類案監督,刑事檢察部門一方面要在服務大局中胸懷“國之大者”,緊緊抓住黨和國家中心任務、首要任務履職盡責;另一方面,刑事檢察部門要在見微知著中堅持“小題大做”,聚焦人民羣衆對美好生活的嚮往擔當作爲。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絕大多數發生在羣衆身邊,與人民羣衆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關乎民生、關乎民心。這些“小案”所反映問題的有效解決,關乎黨的執政根基穩固。刑事檢察要立足法律賦權,堅持系統分析、標本兼治,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推動法律監督由個案監督向類案監督拓展,由治標向治本縱深推進,引領形成全社會治理共識。

強化協商共治。爲適應新時代社會治理髮展格局,刑事檢察應從單方建議轉變到追求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模式。首先,刑事檢察部門在開展檢察建議工作時,應加強與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線索移送、協商配合、聯席會商等機制,從簡單的交流轉向深度的協商與合作,尋求與被建議單位達成共識,推動檢察建議的實施。同時,面對社會治理的複雜性,檢察機關應做好長期準備,將協商共治貫穿檢察建議工作的全過程。同時,由於社會治理繁雜,無法一蹴而就,檢察機關應當做好長期準備,將協商共治貫穿檢察建議工作的全過程。其次,刑事檢察要主動融入黨委領導下的社會治理工作格局。檢察機關在參與社會治理中,要主動向當地黨委報告,爭取黨委對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的支持,重視檢察機關在推動社會治理法治化中的獨特作用,並將檢察建議落實情況納入平安建設、綜合治理考評等績效考評指標,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被建議單位配合不力的問題。

強化督促落實。檢察機關需定期審視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整改效果,確保各項建議得到切實執行。爲此,刑事檢察部門應持續追蹤檢察建議的整改進度和成效。針對未迴應、未採納或已迴應但未採納建議的單位,應迅速查明原因,並研究相應的督促措施。對於已迴應並採納建議的單位,應建立詳細的臺賬和反饋機制,及時收集整改進度和實際效果,並通過定期檢查和實地督導等方式確保建議的落實。針對複雜和困難的問題,檢察機關應與相關主管單位建立協作機制,共同開展回訪工作,瞭解整改進展,解決存在問題,以提升檢察建議的落實效果。同時,檢察機關應認識到,檢察建議的最終目的在於推動各相關主體依法依規行事,共同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而不僅僅是關注整改本身。

(作者分別爲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錫林郭勒盟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本文系2023年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自籌課題“刑事檢察視域下檢察建議推進訴源治理研究”的研究成果,課題編號爲:GJ2023D03)(曹子剛 恩和 楊文宇)

(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