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道路土地抵遺產稅 大不同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納現金確有困難,可以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

高雄國稅局指出,稽徵機關在受理抵繳遺產稅案件時,常發生納稅義務人以遺產中之道路土地來申請抵繳,因道路土地分兩種,一種是《都市計劃法》劃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另一種是《遺產及贈與法》第16條第12款所稱之「無償供公衆通行之道路土地」。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二種土地課稅及抵繳規定,分別說明如下:一、《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1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移轉時,免徵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可以用這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佔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得出應納稅額,作爲限額抵繳遺產稅,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在都市計劃變更前,已爲被繼承人所有,或爲被繼承人之祖先或配偶所有,因繼承或再轉繼承移轉給被繼承人所有者,則不受上述限額抵繳之規定。

二、《遺產及贈與法》第16條第12款所稱之「無償供公衆通行之道路土地」,俗稱「私設巷道」,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內課稅,也就是非屬「課徵標的物」,且不符合「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所以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無法抵繳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