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之聲|41名代表提出修訂《上海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
2025年上海兩會正在進行。上海市人大代表黃宗逵聯合了施政、張丹丹、李玉剛等40名代表提出《關於修訂〈上海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的議案》。
議案指出,2011年,上海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通過《上海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當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臺推動上海終身教育事業加快發展,滿足市民終身學習的需求,爲推動學習型社會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着社會快速發展和市民終身學習需求的變化,以及政府機構的改革,《條例》的有關內容已經與當今學習型社會建設要求和市民終身學習的需求不相適應。主要表現在:《條例》所指的適用範圍過於寬泛,邊界不夠清晰;上海市行政區劃調整以及政府機構改革後,《條例》有關政府部門及其職能與現有部門不匹配,部門責任難落地;老齡化程度加快,老年教育的供給壓力大,《條例》有關老年教育的相關規定難以滿足當今老年市民學習需求;隨着學習型社會建設的推進,《條例》規定的終身教育保障水平難以滿足當今終身教育事業發展需求;《條例》的結構不規範,三十五條內容並列表達,邏輯結構不清晰,條理性不夠;等等。
爲此,議案建議啓動《條例》的修訂工作,使之與時俱進,推動新時代上海市終身教育健康發展。具體修訂建議如下:
體現法律法規的規範性、精準性。原《條例》所有條款羅列在一起未歸類,在清晰度方面有所欠缺,建議分爲總則、分則(如職責與分工、平臺與資源、機制與保障等章節)、附則等部分。《條例》在邏輯性方面需進一步理順,如第八條至第十條關於經費的條款放在了“職責分工”諸多條款中間,建議單列放到“機制與經費保障”章節。《條例》用詞需根據當前情況做相應規範,如上海目前已無“縣”,《條例》中出現多次;第二條“現代國民教育體系”現有定義中含成人教育,與《條例》適用範圍不符合。對《條例》中出現的機關(單位)進行梳理,去掉已不存在的單位,並參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使用現有機關(單位)規範全稱或簡稱。
保證法律法規的宏觀性、權威性。首先需要條款精簡。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闡述了關於培訓機構的諸多條款,建議精簡;相關內容可另外形成如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等,作爲條例的補充材料。據查,在《條例》出臺後,國家層面頒佈的與培訓機構相關法律法規中90%以上有了修訂,且先後發佈了50餘個國家級、市級相關政策文件。建議參考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與培訓機構相關條款進行重新修訂。
符合社會發展的時代性、前瞻性。如因機構精簡的現實要求,第四條負責協調、指導轄區內終身教育工作的機構目前在各區被要求取消,造成僅教育行政部門在推進終身教育工作;面對全市日益嚴峻的老齡化問題,《條例》中僅第十六條提到老年教育;面對數字化和勞動力素質提升的社會發展大趨勢,《條例》中僅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二條有少許文字體現應對之策。以上皆不符合時代發展對終身教育全新、多元的需求。
加強條例實施的高效性、實效性。多方參與共同推進是終身教育的底色。建議《條例》繼續堅持政府主責,進一步優化終身教育的定義、範圍、功能等,完善多主體參與的實施體系,明確各實施主體的職能。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教師是關鍵。建議明確、優化《條例》在教師專業培養(如高校設置相關專業)、錄用條件(如明確錄用學段學科要求)、教師比例(如解決專兼職教師比例懸殊)、職稱評定(如打通副高級職稱以上壁壘)、資格註冊(如將專職教師納入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等方面的規定,規範其義務、保障其權益。
同時,經費是工作推進的重要保障。《條例》中對經費沒有明確標準,因此各區經費不一,且遠遠無法滿足現實需求。建議明確政府撥付經費底線,由市財政統籌撥付,區財政根據能力可配套疊加。最後,建議《條例》體現終身教育監管機制(如通過評估促進教學、課程、師資等持續改進)、激勵機制(如通過政策吸引多元主體積極參與)、評價機制(如通過考覈促使政府相關部門完成職能)以確保多方參與推進終身教育工作的深度、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