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書賢/臺鐵出軌除了檢討工安,建築物的安全保障呢

▲有立委提出修正建築法》第13條,刪除建築師設計監造需擔負的連帶責任,那建築物的安全該由誰保障呢?圖爲2018年2月6日的花蓮地震造成花蓮雲門翠堤大樓倒塌。(圖/資料照)

花蓮再次發生令人遺憾的重大鐵路公安事件後,大家還在省思數年前曾發生的事故爲何重演,並針對整個施工監造團隊應有何種防範災害發生之作爲,以及相關肇事人員應負起何種法律責任進行討論之際,卻驚聞立法院多位立法委員,在相關建築師公會團體遊說下,竟忘了2018年2月6日發生的大地震造成花蓮雲門翠堤大樓倒塌的教訓,而提出《建築法》第13條修正案,將現行《建築法》第13條的1項:「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爲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爲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設備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衆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賦予建築師就設計監造須擔負的「連帶責任」刪除,在面對與交通安全同等重要之新建建築物公共安全問題,建築師公會團體竟以推動此等修法的方式表態,令人不能苟同。

觀其修正理由,竟是認爲本法條中建築師的「連帶責任」,在建物使用人或業主因而受有損害時,可迴歸《民法》相關法理請求損害賠償或連帶賠償,因此屬多餘文字而予以刪除。然而,《建築法》第13條於1975年修法時,其架構已訂立專業分工之精神,要求將建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部分,應交由相關專業技師辦理,而賦予建築師「唯一」設計人及監造人之地位,因此要求在建築師將其他專業「交由」專業技師辦理時,仍須負起「連帶責任」。

其次,《建築法》仍屬於公法性質,建築師依法條架構所負「連帶責任」之內涵,並非僅有民事上之責任,在行政法上也有相關責任,故其僅以「建物使用人或業主因而受有損害時,可迴歸《民法》相關法理請求損害賠償或連帶賠償」爲由,即要將法文中之「連帶責任」刪除之理由不夠充分周全

其三,目前本法條實務上僅將設計部分交由專業技師辦理,現場監造部分仍無交由專業技師辦理的相關行政規定,而建築師或因專業能力不足,或因觀念不正確,而認爲現場查驗非屬其監造工作範疇,而系營造廠的「監工」,因此無執行之必要,且不必爲其負責,實際上多僅以部分鋼筋混凝土材料試驗報告充當其監造作爲,而未確實執行現場查驗,一旦發生事故,就向司法機關辯稱因爲專業分工,其毋須負起任何責任。筆者目前姑且不討論《建築法》賦予建築師「唯一」設計人及監造人之地位是否合理,但既然現行法規定建築師是「唯一」設計人及監造人,其豈能藉修法推諉相應之責任?

綜前所述,本次相關建築師團體經由立委諸公提出之修正法案內容甚爲不妥,倘若認爲建築師與專業技師間,專業分工實屬獨立作爲,則法條修正方向即應使建築師及專業技師分別爲其專業部分之設計人與監造人而負其責,據此建築師自無連帶責任。然若仍認爲建築師具統合工程之任務,而具「唯一」之設計人與監造人地位,將專業部分由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辦理,則建築師就仍具有「連帶責任」,欲將其「連帶責任」條文直接刪除,顯然爲卸責而已。

筆者參與多年工程勘災及重建工作,在此國家發生重大災難之際,建議立委諸公應多思考如何防範災害發生及健全相關法律制度,對社會大衆公安予以把關,不應受利益團體矇蔽而走回頭路。

廖書賢,結構技師全聯會常務監事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