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夜半噪音「測不到」 法官裁不罰
臺南簡易庭向環保局查詢現場稽查結果,該局回覆當時未聽到有播放重低音音樂產生噪音擾人情事,再加上警方訪查鄰居對其感受不相同,法官裁定不罰。圖/本報資料照
餘說,因是輪班技術工,作息日夜顛倒、不固定,鄰居曾反應他回家開門及半夜洗澡聲音太大聲,所以今年年初將前後房間的窗戶及冷氣口,加黏高密度海綿隔音。他表示,未長時間製造噪音,也未曾接到環保局通知噪音檢測。
臺南市警五分局據報後,查訪餘宅隔壁的楊姓住戶及斜對面黃姓住戶,認他於去年十月十三日在房屋播放重低音音響,製造噪音,妨害公衆安寧。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譁,妨害公衆安寧者」規定處罰鍰三千元。餘不服處分,聲明異議。
臺南簡易庭認爲,黃於查訪時稱「有聽到重低音,半夜也有聽到,幾乎是放整天的。」,與楊所述「有聽到一點點聲音,但沒有很大聲。」並不相合。同時,依王姓檢舉人的詢問記錄,指環保局曾於同年五月九日至該房屋現場稽查,也未發現有重低音的噪音妨害安寧情形。
法官依職權向環保局查詢,該局回覆「稽查當時未聽到有播放重低音音樂產生噪音擾人情事。」,因難以認定餘違法,除撤銷原處分外也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