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含之死怎麼查? 專案小組有了...偵辦困難重重

▲林奕含之死,南市警局成立專案小組調查。(圖/翻攝自林奕含臉書)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女作家林奕含尋短身亡,其父母指系遭人誘姦而導致重度憂鬱症纏身,身心受苦下才尋短,臺南市警局4日證實,奉臺南市警局長黃宗仁指示,成立專案小組深入調查本案,惟因尚未能接觸到死者父母,案情難以釐清

才女作家日前尋短身亡,案發後其父母發表聲明,指控女兒是遭人誘姦,身心受創以致重度憂鬱症難以治癒所致,此言引起社會極度關注,外界涉案人指名道姓,紛紛要求涉案人應受到應有的懲罰

臺南市警局4日證實,因蕭永達公開點名陳星,有明確指控,因此在臺南市警局長黃宗仁指示下,成立專案小組,由刑大主導追查,婦幼隊、科偵隊專業警力從旁協助,希望能釐清還原案情。惟本案據傳發生在10年前,臺南市警方調查並未發現有報案紀錄研判當年應未報案,警方爲釐清案情,雖派員欲接觸死者父母,惟都未有所獲,使得案情難以進一步發展

警方指出,在相關案情不明下,目前只能透過近來相關報導、網路資訊及查訪所得儘量蒐集相關資料,惟本案時日已久,如家屬未能提供確實事證還原真相,偵辦起來困難重重,惟警方不會輕言放棄,會全力以赴,也希望各界能提供線索供警方調查。

據瞭解,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系觸犯刑法第240條第1項,刑責爲3年以下有期徒刑,爲非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權期間20年。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依刑法第241條第3項以略誘論,刑責爲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爲非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權期間20年。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系觸犯刑法第241條第1項,刑責爲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爲非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權期間20年。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系觸犯刑法第240條第2項,刑責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爲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權期間20年,告訴期間6個月。

本案目前仍在追訴期,惟舉證困難,除案發已久蒐證困難外,最重要是死者已去世,無法說明當時狀況,此外有沒有離家出走,或是被帶出去居住,法界人士認爲,和誘或略誘最重要的構成要件,是小孩子的監督權被剝奪、被轉移、被控制等等,如何去證明?可說困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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