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聲請停止執行停職 北高行駁回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一審判有期徒刑12年6月。聯合報系資料照

林姿妙原被依收賄罪起訴,法官變更法條以圖利罪判刑。宜蘭法界人士認爲圖利與便民存在模糊地帶,二審有裁量空間;但導致停職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恐較難逆轉,復職之路難走。

被判刑後,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停止林姿妙的縣長職務及薪給,當天生效;林姿妙本月10日向行政院訴願申請停止原處分執行,13日向北高行聲請停止原處分。

北高行指出,林姿妙在行政訴訟起訴前,未待行政院或內政部回覆訴願結果,即向法院聲請停止原處分執行,並非急迫情事,不應准許;且林姿妙判決中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金流高達3250萬元,其中未據實說明可疑財產總額800萬元,影響國家及人民的信任。

裁定指出,如果停止林姿妙停職處分的執行,明顯於公益有重大影響,難以認定符合停止執行要件,因此林姿妙所提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林姿妙案一審判決中,財稅局長盧天龍判5年10月,是除林姿妙以外刑度最重者;時任農業處長、現任勞工處長康立和遭判3年8月。宜蘭縣府昨發佈人事調整,盧天龍與康立和調任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