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羣組標註男員工罵「幹」 女主管判無罪理由曝光
臺南市一家加油站的吳姓女站長在公司LINE的工作羣組上,標註員工並留言「幹」、「他媽不想做的話…」等文字,被提告公然侮辱罪後,被臺南地方法院判處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一家加油站的吳姓女站長,因工作細故對羅姓員工心生不滿,竟在公司LINE的工作羣組上,標註羅員並留言「幹」、「他媽不想做的話…」等文字,被提告公然侮辱罪後,臺南地方法院認爲,吳女只是對羅員的工作狀況及態度加以批評,難認是針對羅員的名譽恣意攻擊,相關留言也屬庶民習慣於發泄情緒時使用的口頭禪,並非謾罵,判處無罪。
臺灣高檢署認爲,在馬路上起衝突罵對方「畜生」、因停車糾紛口出「幹X娘」,甚至在臉書留言「痛打肥婆」等行爲,過去通常都會成立犯罪;但大法官憲法法庭2024年4月26日的113年憲判字第3號,限縮公然侮辱罪成立的範圍後,舉凡一般人所認爲的三字經、比中指等行爲,未來在司法認定上都不容易成立。
不過,儘管如此,並非所有辱罵言語都不會成立犯罪,像利用網路連續攻擊,惡意辱罵歧視性別言論,此等網路霸凌導致對方精神受到損害,甚至自殺身亡,就有可能成立,因此在日常對話過程中,仍應保持理性的態度,多一點思考,避免使用刺激性言論,落入刑事訴追的階段;縱使刑事犯罪不會成立,但公然侮辱如有傷害他人名譽時,仍屬於民事侵權行爲,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臺南地檢署起訴指出,吳女因工作細故對羅心生不滿,去年2月2日下午5點多,在任職的加油站內,使用手機以其暱稱,在公司羣組內標註羅員後,在下方發表:「X你妹的,要上班…」、「幹」、「他媽不想做的話…」、「…他媽上班…」等文字後,羅員認爲足以貶損他的人格評價及社會聲譽,報警提告公然侮辱罪。
偵訊時,吳女雖承認留言,但指因對方長期曠職,她是主管,公司要她跟對方說,「當天我留言是要讓對方趕快來上班」,也有發泄情緒的意思。
羅員則說,因自己睡過頭來不及上班,遭主管吳女在LINE羣組內多次標註,留言上述文字,讓他身心不舒服,在羣組內沒面子,所以前往報案。
臺南地院指出,案發當日羅員未按時到班,吳女身爲主管,在工作羣組內發表譴責對方遲到的言論,屬對於羅員工作狀況及態度加以批評範疇,難認專門針對羅員有名譽恣意攻擊。
法官認爲,吳女雖提及「X你妹的」、「幹」、「他媽」等字眼,但依前後表意脈絡,屬庶民習慣於發泄情緒時使用口頭禪,並非針對羅謾罵,縱然造成羅的不悅,尚難認爲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自然不能任意動用刑罰,以禁止批評或負面評價的言論表達自由追究刑責。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