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盤降價 業主“耍賴”維權該不該?
高房價引發了社會百態。房企肯降價銷售本是利民好事,然而卻傷透了老業主的心。憤怒的老業主不知不覺中成了房價僵持不降的幫兇。降或不降,賠或不賠,開發商犯了難。
近段時間以來,廣州有多個樓盤出現降價的情況。不少業主看到自己尚未入住的房子大幅縮水,痛心不已,紛紛要求開發商補償差價或乾脆“退房”。
爲此,很多業主採取了聚衆售樓處等方式來維權,然而這對於業主來說,是否是一種明智的行爲,這樣是否能獲取最大利益?很顯然,答案是否定的。反而在很大一定程度上被看做是業主在“耍賴”。
關於降價維權 多業主稱打砸售樓處屬不明智
針對近期業主出現的一些打砸售樓處現象,本站房產也採訪了其他樓盤的一些業主,他們爲此也表達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雅居樂錦城的一名業主對本站房產稱,出現業主維權的這種現象不只是在廣州發生,這樣的事件在全國各地都有出現。
其續稱,這種業主維權的行爲是不理智的,房子本來就是一種商品,商品有高有低,這是一種很正常的現象。現在是市場經濟,不是計劃經濟。
“當然站在業主的角度來看,一時間情緒上有點兒難以接受,但是通過打砸售樓處維權在一定程度上來說對企業的財產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這樣是得不償失的,如果後果嚴重的話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上述人士進一步指出。
該名業主還語重心長的指出,在房價調控方面,政府也應該有相應的措施出臺。對於出現的這種現象也應該有正確的社會價值取向去引導。
出了上述業主外,另一名中海譽城的業主也對本站房產表示,作爲一名在去年在樓價高位入手的業主,自己買的樓盤降價,從感情上確實是不好接受,所以業主有不滿的情緒很正常。
其進一步指出,但是這種方式是否屬於真正意義上的“維權”,似乎也缺乏法律的支持。這種行爲合乎情理,但不合乎法理。畢竟現在是市場經濟,買房也算是一種投資的行爲,價格總是有漲跌的。
此外,另一名萬科歐泊的業主也表達了同樣的看法。其直言商業合同是契約精神的物化之一,痛斥打砸售樓處違背的是契約精神。
新盤降價不違約 老業主求索賠無法律依據
事實上,老業主要求索賠,理由主要是降價行爲侵犯了自己的權益。
針對樓市降價,有分析人士指出,除非當事人簽署購房合同時約定了合同解除事由,比如“約定如果在一定期限內降價,開發商就構成違約,違約的後果是賠償萬元。”否則業主要求補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據悉,在此前爲數不多的求償請求獲得法院支持的判決中,正是由於雙方在補充條款中作出約定:若購房者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爲總房價的3%,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法院正是基於這一約定而作出解除合同的判決。
從另一個方面來看,買房子毫無疑問是一個市場行爲,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僅限於開發商保質保量把售出房產,業主以定價支付,未來的價格波動的風險應該由業主來來承擔。
前幾年樓盤持續漲價,有的樓盤一次提價就可以達到20%,三個月甚至可以翻番,業主也從來沒有將溢價部分還給開發商。
事實上,開發商無論漲價還是降價,對已購房業主都不構成傷害。因爲當初成交價是雙方認可、市場認可的。一旦房產貶值就要求開放商補償,這根本不是維權,而是不願意承擔風險的耍賴、悔棋。
對於上述業主的行爲,法律專家指出,對於高價購房者提出的“退差價”或“退房”的說法,從法律上判斷難以成立。如果開發商在履行合同上沒有問題,很難要求退房或退差價。
地產商沒義務補差價 購房合同與第三人無關
老業主對於降價感到憤怒、委屈的原因常常是“同一區位、同一戶型、同一棟樓的房子,相隔幾天時間便大規模降價。”通過此類對比產生的差價,老業主要求地產商來補償。但回到房屋買賣合同的屬性,這類合同是甲乙兩方簽署,只對雙方有約束力,只涉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而與第三人無關。
開發商有權依據市場狀況及公司運營情況進行降價,已經購房的業主無權干涉。萬科曾在此類降價維權糾紛中打了一個極端的比喻,“不要說降價,就是開發商把房子全部送人,也是他的權利。開發商賣給甲多少錢,與賣給乙多少錢沒有關係,這是由合同的相對性決定的。”這類合同其實與購買民航機票一樣,同一架飛機上,有的人出了全價,有的人是三折,出了全價的人不能因此指責民航欺負消費者。
契約精神的前提是信息的對稱性以及公平性,在降價維權糾紛中,肯定有一部分開發商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靠捂盤惜售、製造價格預期、哄擡房價等扭曲市場價格機制的行爲追逐利益。
從這個角度出發,老業主針對可能的價格欺詐以非訴訟方式維權無可厚非,但方式方法必須站在法制基礎上,遵循契約精神,不擾亂社會秩序。如今動輒將售樓部當作戰場,把協商搞成血案,保安與業主互毆,轎車被砸,非法聚集堵路等暴力行爲非但不可取,也無助於樓市價格清晰透明。
這個冬天樓市必須面對的就是不斷貶值。如果你是買房自住,房產的升值還是跌價都與你無關。如果你純粹把房子當成投資品,那請參考馬未都對收藏的說法,不要相信故事,不要相信好事。不要心態不好,總是想着挖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