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船翻覆2死案 海巡艇長駕駛不起訴
金門地檢署調查陸船翻覆釀二死案,調查認定我國巡防艇並無故意衝撞行爲,黃姓艇長與蔡姓隊員實施強制力未逾越必要程度,難以歸責過失致死罪。圖/檢方提供
○二一四陸船翻覆釀二死,海巡隊巡防艇的蔡姓隊員與黃姓艇長遭被過失致死罪被告,金門地檢署歷經六個多月偵查,認爲兩船確實碰撞,但海巡是依法攔檢,但在碰撞前後能反應的時間太短,難以因此歸責,加上陸船船長開航經驗不到十次等因素,因此對蔡、黃處分不起訴。
檢方指出,今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一時許,海巡隊接獲通報並發現有一艘陸籍快艇,自大陸地區水域駛入臺灣「禁止水域」,海巡隊巡防艇即命令陸籍快艇停船受檢,但陸籍快艇卻加速逃逸,逃逸過程中未出「禁止水域」即翻覆,于姓船長、來姓船員死亡。
海巡署黃姓艇長及蔡姓駕駛因分別爲決策下令者、駕駛爲實際操船者,列過失致死罪被告,另有二名隊員則對船舶航行不具實際影響力,未列被告。
檢方調查,兩名死者均是生前落水後溺水死亡,且死者家屬對檢察官及法醫師認定死因爲溺死均無意見。
檢方指出,陸籍快艇外觀上並無船名,顯有違法,從巡防艇接獲通報、巡防艇廣播及開始追逐、到兩船發生接觸及碰撞、陸籍快艇翻覆等期間,陸籍快艇均處於金門地區的禁止水域內,且陸艇在聽聞海巡要求停船受檢的廣播,仍加速逃逸。
檢方勘驗發現,兩船確實發生接觸及碰撞,經檢視陸艇未見船體有嚴重變形或大面積損壞,巡防艇也僅有些微撞擊痕跡,顯示巡防艇並無故意衝撞行爲,海巡艇長和駕駛實施強制力並未逾越必要程度。
生還陸籍漁民證稱,陸籍快艇是「黑船」,不能報關、不能下水,且快艇甲板上艙口、人孔,無水密的裝備,傾斜時船艙容易浸水,加速時因不穩定平衡翻覆。而於姓船長之前不會開船、也沒有駕船執照,開船出海經驗不到十次,翻覆有可能出於未具備適當航行知識及經驗。
檢方發現,翻覆前陸籍漁船出現大角度地右轉,加上在碰撞前六秒,漁船突然降速,若海巡在六秒內反應,應可避免碰撞,但六秒反應時間太短,難以因此歸責。
檢方表示,海巡依法登艇稽查屬依法實施,過程發生追逐、碰撞,都是「法所容許之風險」,另外陸船生還的二漁民均稱未有「翻覆是出於碰撞」,無充分證據可證明陸船翻覆是出於被告過失,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