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稽查多家臺商 罰款與滯納金負擔沉重

臺商過去西進大陸投資設廠,可能採兩套帳(明帳與暗帳)制度,資誠表示,該類臺商應留意稅務風險。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徐丞毅表示,不久前有個臺商來諮詢處理對策,主因就是十幾年前該名臺商採兩套帳操作,在今年初被大陸稽查局核發《稅務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存在未全額開票且增值稅申報時不申報未開票收入,漏繳增值稅與附加稅費約人民幣90多萬,滯納金約人民幣150多萬,且處以50%的罰款(約人民幣50萬),該臺商總計被裁處人民幣290多萬。

徐丞毅指出,由於該臺商在中國大陸只有這家公司,且近年經營困難早想將公司解散清算,稅務稽查局的人擔心該臺商捲款潛逃,警告若未在期限內繳納相關稅款將面臨刑責。

不過,徐丞毅也表示,該案有幾點需釐清,首先是中國大陸的核課期間,還有加徵滯納金額度,以及刑事責任。

目前中國大陸稅收徵管法的核課期間,主要有分三年或五年以及無限期。有期限的核課期間主要指納稅人非主觀故意的計算錯誤,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但沒有造成少繳稅款,以及漏未申報納稅資訊等三類。

但大陸也有無期限的核課期間,主要是指僞造、變造、隱匿和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以及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申報的偷稅行爲。

徐丞毅表示,本案例的臺商兩套帳漏申報收入屬於僞造、隱匿帳簿行爲,因此即便已是十多年前的不法行爲,仍然會被追稅,臺商在實際案例中若無法舉證非主觀故意,將承擔極大的稅務風險。

另徐丞毅指出,大陸加徵滯納金實際上可爭取不超過本稅。因《行政強制法》有規定加處滯納金的上限,而稅務機關屬於行政機關,應按照《行政強制法》規範處理。

最後,從大陸《刑法》201條規定觀之,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10%以上)、數額巨大(30%以上),需承擔刑事責任。

徐丞毅指出,其實只要在補稅通知後繳納全部稅款與滯納金,接受相關行政處罰,原則上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但臺商若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罰或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者,則無法享受刑事免責。

資誠建議,在當前疫情造成兩岸交流不便的情況下,臺灣總部對於對岸稅務機關的動作必須更加慎重。在面對一般的稅務檢查前最好都先做過稅務風險盤點,保留充分的佐證資訊以及發生當下及時向專家諮詢因應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