螞蟻暫緩上市,阿里在美遭集體訴訟,該不該賠
記者 |鄒璐徽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此前,因爲螞蟻上市暫緩,阿里美股創下5年多來最大跌幅,市值一天蒸發813億美元。據此,已有多家律所正在收集境外投資者的索賠線索,欲指控公司及其高層在螞蟻集團IPO過程中,作出重大虛假或誤導性陳述,從而造成股民重大損失。
事實上,這並非在美中概股首次遭遇境外集體訴訟指控,僅在今年4月,瑞幸因造假事件曾遭遇美國集體訴訟,或將面臨百億賠償曾引起輿論譁然;阿里在2015年也曾爲集體訴訟賠付2.5億美元。
對於在美上市公司而言,集體訴訟是難以逃開的“緊箍咒”。在螞蟻集團暫緩上市餘震不斷之際、面對海外投資者的集體訴訟,阿里是否將再受重創?
界面新聞採訪多位律師後發現,此次針對阿里的集體訴訟中,業內對於阿里是否有螞蟻事件的披露義務存在爭議,但即使存在勝訴的可能性,阿里選擇和解的可能性仍然更大。
集體訴訟指控阿里:未起到披露義務,作出誤導性陳述
界面新聞了解到,已有國內律師團隊加入到對阿里巴巴的集體訴訟中。
目前北京郝俊波律師事務所正對外徵集阿里投資者線索,主要是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3日期間買入或取得阿里股票或期權等證券受到較大投資損失的投資者。
界面新聞從郝俊波律師處獲悉,當前該事務所已經收集到幾十份投資者的投遞,目前法院已經受理此案,並正在尋找首位原告的階段。據他介紹,美股對投資者起訴的條件相對寬鬆、門檻較低,也是案件能受理的主要原因。
據郝俊波律師向界面新聞提供的英文訴狀(目前該訴狀已更新至國際律師公衆號中),該訴狀提出,阿里巴巴擁有螞蟻集團33% 的股權,而阿里巴巴未向投資者披露以下重大不利事實或者作出誤導性陳述:
(1) 螞蟻集團在某些重要事項上不符合上市資格或披露要求;
(2) 金融科技監管環境即將發生的某些變化將影響螞蟻集團的業務;
(3) 由於上述情況,螞蟻集團的首次公開發行合理地可能被暫停;
(4) 由於上述原因,阿里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前景的正面陳述實際上具有誤導性,或缺乏合理的依據。
訴狀認爲,螞蟻暫緩上市,與前一天與監管機構的會議以及“金融科技監管環境的最新變化”有關,並引用了2020年11月2日英國《金融時報》報道稱,中國監管機構與螞蟻集團高管馬雲、井賢棟進行了會晤。文章指出,儘管監管機構沒有提供細節,“但用來描述這次採訪的中文詞語——約談——通常指的是當局的斥責。”文章還包括了螞蟻集團的一份聲明,表示將“深入落實會議意見”。
訴狀指出,作爲阿里高管,是完全有可能知道有關阿里巴巴負面非公開信息的,並有義務傳播有關阿里巴巴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的準確和真實信息,並迅速糾正阿里巴巴發佈的任何公開聲明。
除了前一天的監管約談之外,郝俊波還向界面新聞指出,網貸新規早在2019年4月30日就被囊括在銀保監會法規部公佈的“中國銀保監會2019年規章立法工作計劃”中,但該計劃並未出現在螞蟻招股書的風險披露當中。
他認爲,按照慣例,監管部門在出臺徵求意見稿前,很有可能以試探性、或者非正式的方法事先徵集行業內公司實體的意見和看法。
“我個人認爲,如果公司在上市前就知曉相關的立法工作正在起草,它就應該把相關的風險向投資者披露”,郝俊波律師說。
阿里披露義務存爭議,舉證有難度
集體訴訟對於阿里影響幾何?對於螞蟻暫緩上市這一突發消息,阿里是否需要承擔披露失責的義務?高額董責險是否還會買單?這是有關阿里集體訴訟的主要爭論。
就集體訴訟已被法院受理這一事實而言,多位律師均並無異議。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宋一欣律師指出,原告持有阿里股權,而且主張螞蟻暫緩上市已構成阿里對原告的侵權,起訴條件已經滿足,法院受理是一個必要的程序。
但他認爲,受理並不等於勝訴。螞蟻暫緩上市這一事件相關公告僅螞蟻集團有披露義務,作爲螞蟻的關聯股東,阿里在披露義務上失責“略爲牽強”。
他指出,螞蟻集團暫緩上市,與阿里管理層兩者是否有因果聯繫,這一問題仍然有待觀察。如果前後存在因果關係,那麼阿里很有可能敗訴,但如果兩者因果關係較弱,那麼阿里存在責任的可能性並不大。
對於信息披露義務,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郭捍東律師也持同樣的看法,他補充稱,美股阿里雖爲螞蟻的第一大股東,卻並非實控股東,兩者是關聯公司,因此,即使螞蟻前期申請上市中存在違規甚或違法問題,不會成爲美股阿里的問題;依法應當追究的是螞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董事高管,而不應據此要求美股阿里承擔責任。
對於螞蟻未披露網絡小貸新規起草的訴訟理由,郭捍東也表示了不認可。“道理很簡單,一項立法,如僅是處於工作計劃階段,尚無任何內容,如何預測?如何披露?”
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孫宏濤教授則認爲,不排除阿里高管提前知曉新規出爐的可能性,但是從打官司的角度而言,在舉證阿里高管存在提前知曉、主觀不予披露上,存在難點。
“很難證明螞蟻集團的高管知道這個事情,即使知道,也很難證明阿里高管預測到該新規的嚴重性”,孫宏濤說。
高價董責險是否應該買單?
當前,在集體訴訟事件發酵同時,高價董責險能否賠付也成爲阿里此次能否脫身的關鍵。
董責險,全稱爲董(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通俗地說,如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因過錯導致第三者遭受經濟損失,相應經濟賠償責任的風險可以轉嫁給保險公司。
螞蟻集團與阿里巴巴均購買了董責險。此前據媒體報道,螞蟻集團董責險保單總保額高達15億元;界面新聞從業內人士處獲悉,阿里董責險保單總保額也達5個億。
就兩張董責險保單而言,多位律師告訴界面新聞,此次集體指控面向阿里,而非並未上市的螞蟻集團,所以螞蟻集團15億董責險“不一定用的着”,如果阿里選擇和解或者敗訴,阿里董責險買單的可能性極大。
即使在此次針對阿里的集體訴訟中,業內對於阿里是否有螞蟻事件的披露義務存在爭議,舉證阿里責任有難度,但在孫宏濤教授看來,阿里極有可能選擇和解。
“董責險最重要的作用除了理賠之外,還在於抗辯與和解。”孫宏濤指出,在集體訴訟生效之後,承保董責險的保險公司將代替被告行使兩種職能,一種是抗辯,認爲對方證據不夠充分,不足以讓我賠償;另外一方面,與對方達成和解,不能完全彌補投資者的損失,但是至少不會讓投資者血本無歸。
孫宏濤教授認爲,達成和解往往是更容易高效快速解決問題的方法,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也是一種更好的選擇。如果選擇抗辯,極有可能將這一法律爭議的時間延長,從現實的資本運作和實務的角度來講,陷入長久的法律爭議對於上市公司而言,往往不利於其在資本市場的表現,不必“撿了芝麻,丟了西瓜”。
而如果選擇和解,董責險賠付概率大,對於保險公司而言,和解費用相比於美國高昂的律師費用或許也要划算更多。
事實上,阿里並非首次遭遇集體訴訟。
2015年1月31日,阿里巴巴以及高管團隊馬雲、蔡崇信、陸兆禧和武衛四人在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加利福尼亞州法院兩地遭遇集體訴訟。這兩起案件或糾紛都指向了同一事實或行爲,即:阿里巴巴上市前夕的一次行政指導工作。
2015年1月28日,原國家工商總局在官網刊登了題爲《關於對阿里巴巴集團進行行政指導工作情況的白皮書》的文章。披露了2014年7月16日在浙江省工商局召開的一次行政指導座談會,阿里主要負責人員、核心部門管理團隊均參加了會議,接受行政指導。
但爲了不影響阿里上市,這是一次內部會議,阿里也未在招股書中披露相關情況。
上述2起集體訴訟耗時數年才得以和解方式結束,據阿里公告顯示,該公司分別於2018年12月和2019年4月支付7500萬美元和2.5億美元。
顯然,阿里對於漫長集體訴訟的耐心已經不足。阿里曾對此表示,在事實已經明確的情況下,再爲一份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會議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毫無意義。這樣的漫長訴訟既無益於保障股東的利益,也無助於阿里專注爲社會創造更多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