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預售屋前先付訂 竹縣消保官開出120萬罰單
丁姓男子以特殊管道可購買特定建案預售屋,先向消費者收取15至20萬不等現金,作爲訂金,交易不成再退還。(翻攝照片/莊旻靜新竹傳真)
買預售屋之前,先付15萬訂金?新竹縣政府消保官辦公室嚴查房市紅單亂象,日前有民衆檢舉,長期於網路分析、分享新竹地區房市狀況的丁姓男子,自稱可透過特殊管道買到特定預售屋建案,並舉辦說明會,消費者先付給丁男15至20萬不等訂金,未買成方可退費,消保官靳邦忠徹查後,依消保法36條、58條開出120萬罰單,盼能遏止房市亂象。
靳邦忠指出,丁男透過網路分享特定建案訊息,並自稱可以購買到特定建案預售屋,吸引有興趣消費者上鉤,並組成line羣組,丁男還製作建案型錄,販售建商紅單,並於5月30、31日及6月6、7日,辦理8場說明會。
該建案建商委託的代銷公司雖曾發聲明指出,未授權、委託任何人向有意願購買該建案的客戶收取預約金、保留金,否認與丁男的合作關係,丁男仍以特定金額可買到高樓層、低樓層,及「買不到無條件退款」等話語,吸引消費者下訂單。
事後有消費者未如願買到房,因認爲上當而向消保官投訴。靳邦忠表示,16日約丁男到府陳述意見,丁男均坦承上述行爲,並澄清簽約人數爲72人、收款782萬現金,但未承諾每坪售價,也已全數以附加利息方式,還款給消費者。
靳邦忠將此案回報各主管機關,認爲丁男行爲均爲消費者購買該建案所提供的服務,均一體適用消保法。靳邦忠解釋,預售屋潛銷其所簽訂契約,無論是暫購單、訂購單、臨時買賣契約書,均爲契約,建設公司推案的預售屋標的對於轉單的第3者,也是交易市場的買賣行爲,無論透過仲介公司、代銷公司買賣,均適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反者可依消保法第56條處以3萬至30萬,最高可裁處50萬元罰鍰,對消費者財產有損害之虞,可依同法36、58條,得處幣6至15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
由於最近房市亂象猖獗,靳邦忠指出,此案投訴者有8人,與丁男簽約者8件,合計裁罰總額達120萬,以「收多少罰多少」做爲紅單裁罰依據。靳邦忠也表示,考量丁男辦說明會即可收受大量現金,是否誠實報稅,或是有心詐騙,消費者可能求償無門,且依據投訴者提供契約上記載,交易價格仍需經建設公司同意,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付錢或解約,等同居於買賣弱勢,因此予以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