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子行賤賣案 永豐銀告財顧摩根士丹利

永豐總部。(圖/記者吳靜君攝)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永豐銀106年7月遭人金管會黑函檢舉其美國子行有被賤賣之虞,金管會要求永豐必須重啓調查整個出售過程,然而,當時的財顧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不願提供完整資料協助釐清交易過程,永豐金旗下公司永豐銀決心提告摩根士丹利,並且臺北地方法院今(10)日已經開庭審理

永豐銀105年8月向金管會申請出售美國子行,105年10月底金管會即收到黑函檢舉,永豐銀有賤賣美國子行之嫌,106年金管會表示有收到檢舉信函,表達永豐銀美國子行被賤賣的事情,並且要求永豐銀補件並停止審理,直到106年7月,金管會才同意永豐銀出售美國子行。

永豐金控及永豐銀行於105年7月8日董事會通過遠東國民銀行(FENB,永豐銀在美子行)處分案後,主管機關多次來文轉知有民衆檢舉並質疑交易價格合理性,公司接獲來函後,立即成立專案調查小組以釐清真相,永豐金控董事會並將此一專案列爲定期追蹤事項

永豐銀行向擔任整個交易案最關鍵角色的財務顧問摩根士丹利要求提供協助,並就本事件多次協商均無結果

永豐銀行遂在107年8月1日委請律師向臺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狀,請求摩根士丹利公司依據合約民法第540條受任人報告義務規定,就事件始末書面報告,並交付所有往來電子郵件,以釐清交易過程並保障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