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性侵犯「在臺未犯法」遭驅逐出境挨批太閒 移民署這麼說
畫面爲美國籍人士W男日前經移民署專勤隊帶回清詢後,獲得本人同意被驅逐出境。(報系資料照)
國內近日驚傳一名美籍男子Wallace(譯名李維)20年前在美國犯下對未成年性猥褻罪,今年10月以90天免簽證入境臺灣後雙北趴趴走,事件曝光後引發許多家長恐嚇,也讓民衆批評W男在臺並未犯罪,卻遭到強制驅逐出境,是否不合理;對此,移民署桃園市專勤隊揭開原因。
回顧事件爭議之處, W男上月入境,消息竟先由網友主動披露,移民署才透過新聞稿證實,處理方式讓外界存疑,「他來臺灣又沒犯法,憑什麼抓他?」、「他還在合法的停留效期內,不能強制驅逐出國」、「犯罪紀錄已經是23年前的事了,還能追訴嗎?」
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桃園市專勤隊長蔡政傑透過臉書粉專指出,依據《移民法》第28條規定,移民署人員執行公務時,對14歲以上之外國人,得要求出示證件,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規定辦理;另外,對方若有事實足認「得強制出國」或「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活動或工作」,辦案人員可依法攔人,經當事人同意後帶回勤務處所。
蔡政傑說,移民署追查W男期間,已知悉他在臺從事工作,但鑑於他當初是以免簽名義來臺觀光,依法不得工作,因此符合法規攔查W男要件,並經W男同意,讓他回家收拾行李後,纔再一同前往勤務處所進清詢查證。
蔡政傑進一步表示,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開立之前,從各新聞畫面都可見W男並未上手銬,而移民署人員、警方於肢體上亦未完全碰觸對方。他解釋,W男僅爲一名依法受查察的對象,在臺尚未有實質違法事實。
事實上,依據強制驅逐出國法令《就業服務法》第68條規定「外國人未經僱主申請許可於境內工作,應即令其出國」、《移民法》第18條「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之外國人,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第36條規定「外國人入國後,發現有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禁止入國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蔡政傑強調,儘管不追究W男在美國的犯罪紀錄,僅從他在臺從事非法工作這一點上,移民署有權將其強制驅逐出國。
即使有部分民衆認爲,W男23年前的犯罪紀錄因過去多年,且在他未有新罪證的前提下不應重新被檢討,而蔡政傑則以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中,坦言確實並未明定所謂的犯罪紀錄的消滅年限,以致部分人士想利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的「5年」期限套用。
蔡政傑直言,移民法的立法目的在於透過國境管理手段維護國家安全,涉及層次是國家主權問題,對於在國際間不受歡迎的人物,或是其犯罪紀錄確實對我國社會治安、甚至國安有威脅者,有權禁止入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