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議價立法 確保文化及民主永續

破天荒地,報業公會、衛星廣播電視公會及三家民營無線電視臺連袂發表聲明,呼籲儘快立法,落實強制議價仲裁製度,同時反對目前Google委託第三方審覈及發放補助的基金模式。究其原因乃自今年始,不論報業網站或有線電視頻道,從Meta或Google廣告平臺及Youtube所獲得的廣告分潤均較往年大幅衰退,約減少三分之一。這是自二○一七年臺灣數位廣告營收首次超越有線電視以來,臺灣媒體再度面臨雪崩式的衝擊,產業環境伊于胡底。

那爲什麼媒體分潤驟然減少?合理的懷疑,乃Meta及Google(Youtube)調動演算法所致。然遺憾地,在現行廣告分潤機制裡,大型平臺業者既做莊又兼球員,形成不對等競爭關係。臺灣媒體只能每月收到一張出帳單,卻沒有任何資訊或公式得知分潤額如何計算出來。故我們提倡媒體議價制度,並非如同有線電視費率審議般,強制規定分潤比例或價格,而是健全目前失靈的市場機制,透過資訊揭露,給予雙方合理議價空間。

議價模式中,以澳洲、加拿大采用的議價仲裁製度爲國內各界的最大公約數。此種模式出自澳洲政府與Google、Meta密集磋商的成果,其精神爲建立平臺與媒體得以就付費議題進行充分協商的議價程序,並且分階段加大促成協議的誘導力道。唯有到最後雙方仍舊無法達成共識,纔會啓動仲裁機制決定平臺應負擔之付費金額,以打破協商僵局。相較於其他模式,議價仲裁製度實際上較爲和緩且具有彈性,平臺可自行與媒體達成具有足夠幅度的議價協議,以避免啓動法定議價仲裁程序。

在上會期立法院詢答過程中,數發部曾經表示支持立法賦與媒體對於平臺轉載的簡短新聞內容具有著作鄰接權,以處理媒體議價議題,然而此種模式將會引發諸多嚴重問題,我們期期以爲不可。首先,本模式一旦立法通過,未經媒體授權的平臺簡短轉載,將立刻全面陷於違法境地,驟然拉高平臺與媒體間之對立緊張情勢,不利於雙方坐下來進行議價協商。其次,著作權侵害通常透過民事訴訟加以解決,過程相當漫長,往往耗時經年,無法對廣告大量流失、迫切需要資源挹注的臺灣媒體產生具體幫助。

再者,依照歐盟經驗,跨國平臺很可能向媒體提出免費授權的要求,迫於平臺乃是網路流量的大宗來源,媒體很可能不得不屈從,導致無法收到任何費用。換言之,採取本模式的結果,到頭來很可能是一場空。

此外,法國四度認定Google違反競爭法(相當於我國公平交易法),兩度加以重罰,乃是本模式在法國順利運作的主要原因。然此作法在競爭法上爭議性非常大,迄今仍未在其他國家出現過。

目前除了議價仲裁製度,部分立委所提法案有意向大型平臺另外課徵本地廣告年收入百分之五成立特種基金,分配給媒體及新聞工作者,提供更充足的財務支援。儘管基金模式立意甚佳,但必然加重平臺負擔。同時與議價仲裁程序合併在同一法案,反使媒體議價法的制定變得更加困難。且如聲明所示,此基金若由第三方審覈,缺乏社會信任資本及合理性,擔心政府或特定團體可能借此將手伸入媒體,干擾新聞報導的公正性,造成民主倒退,着實不可不慎。

我們誠摯呼籲朝野立委儘速召開公聽會,邀集所有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釐清臺灣媒體產業困境及解決之道,進而立法保障我們的文化、我們的民主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