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加班逾80小時 日法院認違公序良俗

日本勞動律師團幹事長棗一郎指出:「政府的限制方案(在發生訴訟時)也有可能被法院視爲無效。」

某飲食店男性店長爲追討未支付的加班工資,向岐阜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公司雖支付相當於每月83小時加班工資的10萬日元補貼,法院仍對原告請求予以支持。

地方法院於2015年10月作出裁決稱:「這成爲強迫其從事(厚生勞動省規定的加班參考上限)每月45小時近兩倍長時間勞動的根據,不得不說有違公序良俗。補貼不能被視作加班工資。」

在北海道某酒店男性廚師追討未支付加班工資的訴訟中,札幌高等法院2012年10月就相當於每月95小時加班工資的職務補貼指出:「規定必須從事如此長時間的加班,這種做法違反顧及員工安全的義務,也可能違反公序良俗。」

法院並認爲,「這會使旨在平衡勞工生活和工作的『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失去意義」。

一家居酒屋連鎖店的24歲男性員工過勞死亡,家屬提起訴訟向公司索取損害賠償。京都地方法院也在2010年5月認定,每月100小時的加班上限「完全不能認爲照顧到了勞工」。該案經大阪高等法院審理後,由最高法院駁回公司上訴,確定原告勝訴。10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