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男8度非法傾倒廢棄物判3年8月 犯案砂石車未沒收原因曝

▲邱姓砂石車司機8度違法傾倒建築廢棄物,警方和環保局循線查獲,法官判處3年8月徒刑。(圖/記者楊永盛翻攝)

記者楊永盛/苗栗報導

苗栗縣邱姓砂石車司機爲謀取不法利益,去年涉嫌至少8度載運建築廢棄物,伺機傾倒在縣內橋樑、公園等處,警方和環保局循線查獲,邱男坦承犯案;縱使法定本刑爲5年以下徒刑,但法官考量部份廢棄物已清除,被告家有老小需扶養,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處3年8月有期徒刑,併網開一面,未宣告沒收價值不菲的犯案砂石車。

▲邱姓砂石車司機8度違法傾倒建築廢棄物,警方和環保局循線查獲,法官判處3年8月徒刑。(圖/記者楊永盛翻攝)

苗栗縣環保局指出,邱姓男子(40歲)在去年4~6月間,多次利用深夜或凌晨等時段,挑選交通要道、容易脫逃地點,分別在頭屋玉清大橋下、後龍高鐵特定區童趣公園和銅鑼鄉等處,違法傾倒建築廢棄物。警方據報後以車追人順利查獲邱男到案,邱男坦承至少8度傾倒一般事業廢棄物,檢方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將邱起訴,依法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以下罰金。

法官審理後,認定邱男爲貪圖利益,竟在未經取得政府許可狀況下,擅自駕駛砂石車,多次非法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後任意傾倒,破壞自然環境、影響環境衛生並危害公共利益,罪行不輕。

▲邱姓砂石車司機8度違法傾倒建築廢棄物,法官判處3年8月徒刑。圖爲苗栗地方法院外觀(圖/記者楊永盛攝)

不過,法官考量傾倒廢棄物均非具有毒性或危險性,不足以嚴重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的有害事業廢棄物,並已將傾倒在頭屋、銅鑼等地廢棄物清除,足認犯後態度尚可,再者家中尚有父親、太太及小孩需其扶養,合議庭決定判刑3年8月,以資警惕。另外,考量砂石車的價值不菲,也非專供犯罪所用,目前是邱男謀生所需工具,如果宣告沒收,無異剝奪被告工作權及更生改善機會,法官宣告不予沒收,讓邱男減少損失。